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整改情况公示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2)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减弱,认为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存在缺位,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压实不到位。兴山县古夫镇平水村古洞口水库上游道路沿线采砂场关停后,仍有3家采砂场物料堆场和生产加工区域生态修复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成簸箕岩、珠堡、阴坪沟3家砂场原作业区域生态修复工作。
三、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落实《宜昌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宜环委发〔2021〕2号)、《宜昌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宜环委发〔2024〕1号)要求,强化制度执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激励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完成簸箕岩、珠堡、阴坪沟3家砂场原作业区域生态修复工作,并通过验收。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措施1完成情况
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4年以来,宜昌市委、市政府召开7次市委常委会会议、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措施2完成情况
深化部门协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绿色破产”工作机制,助推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联合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办法》,联合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印发《宜昌市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试点工作方案》,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共同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措施3完成情况
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票否决”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宜昌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选人用人中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同时,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2024年以来,共向市经信局等8家单位出具生态环境领域“一票否决”函件16份:对153人、287家企业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情形进行认定,其中2家企业符合生态环境领域“一票否决”。
(四)措施4完成情况
编制《兴山县平水簸箕岩、阴坪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自2024年3月25日起,兴山县按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组织专班对原阴平沟、簸箕岩处3家砂场场地进行清理平整,覆土后播撒苏丹草、荞麦草籽等措施实施生态复绿,于4月29日全面完成砂场生态复绿任务。目前阴平沟、簸箕岩处3家砂场场地播撒的草籽已全部出苗,长势良好,达到生态复绿效果并通过现场验收。
该项整改工作已完成。
如对该项整改工作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向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杨泽勋
联系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