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2.申报设备的合格证(含数据表)

3.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

1.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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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验报告的新登记,申报单位应与检验报告的使用单位一致;

2.“使用单位地址”应按照执照地址填写一致;

3.“设备使用地点”应按照检验报告应填写一致(电梯和起重机械参考检验报告上的设备安装地点,场车参考检验报告备注栏的规定区域);

4.“产品名称”可按照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一致,或按照设备品种填写一致;

5.“设计单位”名称不明,可将该项划斜杠;

6.“施工单位”名称按照安装单位填写,若无可以划斜杠;

7.“型式试验机构”按照型式试验合格证签章机构填写,或划斜杠;

8.“检验日期”按照检验报告封面上检验日期结束时间填报;

9.“检验类别”和“检验结论”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10.起重机械和场车的“下次检验日”请按照检验报告填写;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请按照检验日期向后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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