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
2.申报设备的制造合格证、安装合格证
3.气瓶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安装监检可容缺)
4.机动车辆登记证
1.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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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使用登记的账号信息应与机动车辆登记证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
2.“使用单位地址”应按照执照地址或者身份证地址填写一致;
3.“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分别为:压力容器、气瓶、特种气瓶;
4.“产品名称”填写车用气瓶即可;
5.“施工单位名称”应按照安装合格证上的安装单位填写;
6.“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应按照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填写(若该项材料容缺,则按照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填写);
7.“投入使用日期”在安装完成后的任意时间皆可;
8.“单位内部编号”请按照车牌号填写;
9.“下次检验日期”按照制造日期向后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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