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2.申报设备的合格证(含数据表)
3.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锅炉还需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能效测试报告)
1.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罐车向荆门直属分院提交材料办理登记);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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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登记业务的账号应与使用单位信息一致;
2.“使用单位地址”应按照执照地址填写一致;
3.“设备使用地点”应精确到使用场地的具体位置;
4.“产品名称”应按照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5.“设备型号”容器请划斜杠;锅炉按照合格证填报;
6.“设计使用年限”按照数据表填报;
7.“施工单位”名称按照安装单位填写,若无可以划斜杠;
8.“型式试验机构”划斜杠;
9.“监督检验机构名称”按照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填写,若无此项材料则按照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填写;
10.“检验结论”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或者填报符合要求;
11.“下次检验日”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按照投入使用日期向后退三年(非金属材质应按照投入使用日期向后推一年);锅炉应按照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日期向后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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