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市场主体培育奖励(二)

日期:2026-03-13 15:47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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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范围:对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纳统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补贴(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联系电话:0717-6446442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