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对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纳统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补贴(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联系电话:0717-6446442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