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市场主体培育奖励(三)

日期:2026-03-13 15:48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李敏打印

  对象范围: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入驻企业达到30 家,且年平台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补贴(奖励)标准:10万元。

  联系电话:0717-6446442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