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对残疾人个体创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或者列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补贴。
补贴(奖励)标准:按个人缴费金额30%的比例补贴。
联系电话:0717-6230210
责任单位: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