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可按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补贴(奖励)标准: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扣减。
联系电话:0717-6739902(市税务局)、0717-6773017(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