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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开始时间:2026-06-29 00:00:00 ~~ 结束时间:2026-07-28 00:00:00【兴山县政府办公室】
开始时间:2026-06-29 00:00:00结束时间:2026-07-28 00:00:00【兴山县政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有关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借鉴各地有关具体实践,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制了《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的书面意见和建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422706341@qq.com

  附件: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严禁新增隐性债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采取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资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及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完成立项审批;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组织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有关手续;

  (五)组织或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足额筹措与落实,严禁违规举债、垫资施工、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协助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三)根据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负责规划、土地、建设、安全、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四)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七)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九)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建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代建名义违规举债、融资、担保或承诺兜底,新增隐性债务;

  (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采取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的职责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条款确定,并在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依据《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方式,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报批。

  第十条县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县资建局、县审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文件和代建管理费额度,依法采取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后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代建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将代建合同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建局、县审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在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最高投标限价,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或采购。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预算及建设成本,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交付,对代建管理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方式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和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建设进度,分阶段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交资金申请,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按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所属档次进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建设管理费)扣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采取全过程代建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采取分阶段代建管理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同时发生以上两项费用,但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四条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以及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审定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投资正负20%以上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后是否也需财政批准)

  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需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余额在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先行赔偿,代建单位可在赔偿后依据合同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代建单位赔偿金,一律从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代建单位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债务管理规定,以代建名义违规举债、融资、担保、承诺兜底或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办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8日。原《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投资概算(万元)

  

 

  费率(%)

  

 

  代建管理费计取公式(万元)

  

 

  1000以下

  

 

  2

  

 

  投资概算×2%

  

 

  1001-5000

  

 

  1.5

  

 

  20+(投资概算-1000)×1.5%

  

 

  5001-10000

  

 

  1.2

  

 

  80+(投资概算-5000)×1.2%

  

 

  10001-50000

  

 

  1

  

 

  140+(投资概算-10000)×1%

  

 

  50001-100000

  

 

  0.8

  

 

  540+(投资概算-50000)×0.8%

  

 

  100000以上

  

 

  0.4

  

 

  940+(投资概算-1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