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环大气〔2026〕14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26〕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拟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优化调整,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众发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7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邮箱:394660941@qq.com。来信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48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来信备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关于《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禁燃区优化调整是控制煤炭消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相关法律修订、政策要求变化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发展,现行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要求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亟需优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作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有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第二百零七条将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提级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前,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仅覆盖了城区,县市禁燃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且管控要求和标准不统一,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符,亟需由市政府统一划定,实现全市“一张图”管理。
(二)文件有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环大气〔2026〕14号)要求“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26〕10号)要求“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我市现行的禁燃区均于2019年前划定,执行至今已超过5年,城市发展现状与空气质量改善形势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度扩大管控范围,收严管理要求,助力实现煤炭消费控制目标。
二、起草过程
2026年初,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禁燃区优化调整工作,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认真研究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上位文件要求,并参考了厦门、呼和浩特等地禁燃区划定经验。
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能源消费结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科学审慎、适度扩大的原则,组织起草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经多次研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告(征求意见稿)》共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禁燃区范围。将全市禁燃区划分为Ⅲ类(严格)、Ⅱ类(较严)、Ⅰ类(一般)三个管控类别。其中,Ⅲ类禁燃区包括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以及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部分区域;Ⅱ类禁燃区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除Ⅲ类之外的区域及夷陵区黄花、鸦鹊岭等乡镇集镇规划区;Ⅰ类禁燃区为其他县市除Ⅲ类之外的区域,实现了市级统一划定、全域覆盖。
(二)明确管理要求。一是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和保障电力、热力安全支撑必要外的燃煤机组,不再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二是根据不同类别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组合类别的高污染燃料。三是Ⅱ类、Ⅲ类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民用燃煤执行Ⅰ类禁燃区管理要求。四是对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经论证工艺上确有必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在采用先进工艺、污染排放达到标杆水平的前提下,可使用高污染燃料,适时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三)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于2028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其中陶瓷行业于2027年底前完成。二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三是明确发改、经信、资建、住新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清洁能源保障、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准入政策落实等工作。
(四)明确有关名词解释。对“燃用设施”、“燃料”等名词作出界定,便于执行中准确适用。
(五)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以及各县市印发的相关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环大气〔2026〕14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26〕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优化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将本市禁燃区划分为Ⅲ类(严格)、Ⅱ类(较严)、Ⅰ类(一般)三个管控类别,各类禁燃区范围如下:
(一)Ⅲ类(严格)禁燃区:
1.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
2.宜都市:东至长江西岸、西至陆逊大道渔洋河桥、南至焦柳铁路桃子岭站、北至清江;
3.枝江市:东至江问路(江问路至仙女大道)、南至长江江边、西至董市镇水圣路(水圣路--迎宾大道-G318国道石匠店村-裴圣村村委会-沪渝高速-沪渝高速北500米裴圣村壅家坡组)、北至裴胜村壅家坡组-仙女镇桃花垱村刘家湾组-当枝松高速-仙女大道-江问路);
4.当阳市:西至信义大道、北至车站路、东至三里港路、南至环城南路;
5.远安县:鸣凤城区建成区;
6.兴山县:县城城镇集中建设区;
7.秭归县:县城城镇集中建设区;
8.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白氏坪工业园、磨市民族工业园及秋潭路、清江大道、龙舟大道、廪君大道合围区域;潘家塘路、龙舟大道、久兰路、星城二路合围区域;
9.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城镇建成区范围老王渔线以南区域和五峰镇城镇建成区;
(二)Ⅱ类(较严)禁燃区: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集镇规划区、鸦鹊岭镇集镇规划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除Ⅲ类禁燃区之外的区域。
(三)Ⅰ类(一般)禁燃区:夷陵区除Ⅱ类、Ⅲ类禁燃区之外的区域;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除Ⅲ类禁燃区之外的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原则上,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和保障电力、热力安全支撑必要外的燃煤机组,不再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
(二)Ⅰ类、Ⅱ类、Ⅲ类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见附件1。Ⅱ类、Ⅲ类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民用燃煤执行Ⅰ类禁燃区管理要求,待天然气管网覆盖后,按照原禁燃区类别管理。
(三)禁燃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经批准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生产工艺,配套高效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待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三、禁燃区管理职责分工
(一)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在2028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其中陶瓷行业于2027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四)发改、经信、资建、住新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清洁能源保障、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准入政策落实等工作。
四、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通告所指的“燃用设施”包括:
1.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层燃炉、粉煤炉、抛煤机炉等锅炉;
2.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炉窑;
3.取暖炉、炊事炉灶等民用设备;
4.其他燃用设施。
(二)本通告所指的“燃料”不包括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以及各县市印发的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表及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表
宜昌市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
表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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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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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 料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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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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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出力小于 35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
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2 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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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
油、渣油、煤
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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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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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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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35 蒸吨/小时锅炉
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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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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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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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用锅炉及炉窑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及炉窑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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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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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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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量(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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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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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分(V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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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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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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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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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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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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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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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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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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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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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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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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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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