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 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贵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请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下班前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的反馈意见纸质版反馈至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依凡,电 话 : 15926986103 , QQ : 1014497510 , 电 子 邮 箱 :1014497510@qq.com。
征求意见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司法局、鸣凤镇人民政府、花林寺镇人民政府、旧县镇人民政府、洋坪镇人民政府、河口乡人民政府、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嫘祖镇人民政府。
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 “三资”(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 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远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及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村报账员(财经委员)负责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的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财政(经管)、民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司法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承担。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3.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年度考核方案。
4.每年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集体产权交易、财务会计档案等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6.核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式。
7.查处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行为。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进行民主决策,即:对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由村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算、经济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预算执行情况。
2.按月或按季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对审核通过的收支单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收入审核单或支出审批单对应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3.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工作。查阅、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签,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检查工作。第八条 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作出的决定须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成员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成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作为日常监督审核的依据,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名册、电话号码、签字等。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过程和审核结果须在《民主理财专用记录本》中如实记录,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备查。
(四)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审计、全年一公示”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收支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年初结合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明细项目与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一致,预算内容包括:一是村级日常管理资金,主要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村级建设资金,主要是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村级一事一议奖补、社会捐助、企业帮扶及筹资款;三是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收入。
(二)预算调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三)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收支活动中,应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禁新增债务。对超过当年预算方案的开支事项,财务人员应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年终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办理决算和进行收益分配。
(四)执行程序。村集体收支预算、预算调整、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予以公示。同时报乡镇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送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执行。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业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先缴后支并执行资金直达和备用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设立资金结算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帮扶、捐赠以及租赁费等收入实行转账方式结算,其他现金收入累计达到 1000 元以上的应当在五日内上缴代管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财政部门拨款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审核、缴销和核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代开票据,票据缴销时由财务代理机构记账会计核实后在缴销联签字确认。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村集体支出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出达到 1000 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转账方式结算;村干部报酬、农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货物服务采购及“一事一议”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直达对方账户。村集体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一般控制在 5000 元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预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按照年初预算明细和额度结合工作进度进行合理安排,禁止超预算支出。
(二)按时结账报账。村报账员应当按照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和村级财务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月及时报账,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算。
(三)加强资金审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在原始凭证和附件上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集体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5000 元及以下的资金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 元以上 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10000 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四)规范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采购货物、服务、劳务及租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时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内部费用时规范的自制凭据。所有原始凭证应当附加必备的证明性附件,禁止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和标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村级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远安县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远办发〔2019〕 18 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开展债权债务清理,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二)对应收未收的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核实和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
(三)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控制村集体支出,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发放村组干部报酬;禁止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规定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四)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兴办集体经济公益事业有资金偿还来源的,先报乡镇人民政府立项审批,严格审定收入来源,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办公设备、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性设施等资产,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已出租的,须登记承租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租期限等。
第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应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金额较小的(单项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 10 万元及以下)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公开协商确定,金额较大的(单项或同一批次预估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产的租赁、发包和处置等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4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项目,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执行。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
①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60 万元(含)至 400 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②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10 万元(含)至 60 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进入乡镇集体产权交易所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③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10 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确定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或民主决策中,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1.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 200 万元以上(含)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
2.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价款 10 万元(含)以上至 200 万元(不含)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所招标确定供货商。
3.同一批次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价款 10 万元(不含)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确定供货商,并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或民主决策中,供货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其投标一律按废标处理。
(三)资产经营处置项目
1.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 30 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2.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 5 万元(含)至 30 万元(不含)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3.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 5 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公开确定受让方,并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根据资产交易结果,规范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科学拟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租赁期限等合同条款,集体资产发包或租赁其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重点明确合同到期后相关遗留的处理条款,确保集体资产经营的可持续性;明确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落实合同收集、款项催收、到期提醒等日常管理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经济合同执行情况核查,清收逾期合同价款,监督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根据投资性质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可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落实长效管护利用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经村申请,由施工单位、乡镇政府、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验收小组,依照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结算和决算,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及时登记台账并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核算,同时登记台账。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承租条件及价格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 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优先权。
1.单项单次交易面积 100 亩(含)以上或单项交易估算价100 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公开竞拍。
2.单项单次交易面积 100 亩(不含)以下或单项交易估算价1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不含)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须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所公开招标或公开竞拍。
3.单项单次交易估算价 10 万元(含)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可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公开确定受让方。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派人监督。所有集体资源租赁、承包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遗留问题处理等。正式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承包合同兑现管理,对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要及时督促履行。必要时,可申请司法调解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承包合同到期的集体资源应重新组织交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的经济补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分配和使用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结余资金转入公积公益金,不得用于村集体日常事务性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农经中心)、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开展监督检查,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依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 征 求 意 见 情 况 统 计 表 | ||
| 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 ||
| 征求意见文件:《远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 ||
| 被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用情况及说明 |
|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 建议增加职责:负责参照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范本。 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村集体目前使用的采购文件范本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等部分内容不适用村集体采购,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做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研究制定村集体采购适用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全县通用,且使其与电子化交易系统匹配。 |
采用。后续会制定相关文件范本。 |
| 可考虑进一步完善《远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依托远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村集体非招标方式采购纳入县农交中心的交易产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非招标方式采购。 理由: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27号) 第五条 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村级组织采购小型工程应集中到县各级农交中心交易,我县已成立相关机构,可据此进一步规范农交中心规范化建设。 3.村集体非招标方式采购进入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不利于提高分散采购效率和控制成本。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库,将由远安、枝江、当阳三地的专家合成一个库,专家评委只能在库里随机抽取专家,村集体60—400万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在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将面临更高的成本,也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
采用。 | |
| 县财政局 |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 修改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会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 |
不采用。根据远编〔20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经营相关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县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
| 县财政局 | 第九条:(一)收支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年初结合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明细项目与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一致,预算内容包括:一是村级日常管理资金,主要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村级建设资金,主要是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村级一事一议奖补、社会捐助、企业帮扶及筹资款;三是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收入。 修改建议: 资金预算请按收、支分开来写。分别说明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内容。 |
采用。 |
|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设立资金结算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帮扶、捐赠以及租赁费等收入实行转账方式结算,其他现金收入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在五日内上缴代管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财政部门拨款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审核、缴销和核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代开票据,票据缴销时由财务代理机构记账会计核实后在缴销联签字确认。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修改建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乡镇村级资金专户(简称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设立资金结算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帮扶、捐赠以及租赁费等收入实行转账方式结算,现金收入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在五日内上缴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财政部门拨款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审核、缴销和核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代开票据,票据缴销时由财务代理机构记账会计核实后在缴销联签字确认。 |
采用。 | |
| 县财政局 | 第十条:(二)加强村集体支出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出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转账方式结算;村干部报酬、农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货物服务采购及“一事一议”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直达对方账户。村集体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使用。 修改建议: (二)加强村集体支出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笔支出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实行转账方式结算;村干部报酬、农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货物或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等资金直达对方账户。村集体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使用。 |
采用。 |
| 第十一条:(三)加强资金审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在原始凭证和附件上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员会印章)。村集体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5000元及以下的资金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四)规范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采购货物、服务、劳务及租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时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内部费用时规范的自制凭据。所有原始凭证应当附加必备的证明性附件,禁止白条入账。 修改建议: (三)加强资金审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在原始凭证和附件上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员会印章)。村集体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5000元及以下的资金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四)规范支出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采购货物、服务、劳务及租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开具税务发票;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时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规范的自制凭据。所有原始凭证应当附加必备的证明性附件,禁止白条入账。 |
采用。 | |
| 县财政局 |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根据投资性质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可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落实长效管护利用的制度和措施。 修改建议: 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落实长效管护利用的制度和措施。 |
采用。 |
|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修改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
采用。 | |
| 花林寺镇 | 一、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加强资金审批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在原始凭证和附件上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集体支出执行以下审批权限:5000 元及以下的资金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 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10000 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提出异议: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必须由证明人签字属实这个不太现实,建议取消; (2)5000 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这个集体管理机构是指什么?是否是两委会议?(3)10000 元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这个程序重复,不便执行。建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拨付,因为预算内资金已经经过民主议事程序,专项资金已经立项审批(已经过民主议事程序)。 |
(1)不采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二十一条中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2)采用。 (3)不采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
| 花林寺镇 | 二、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一)收支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年初结合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明细项目与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一致,预算内容包括:一是村级日常管理资金,主要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村级建设资金,主要是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村级一事一议奖补、社会捐助、企业帮扶及筹资款;三是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收入。 提出异议: 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社会捐助等都无法预算,村级预算建议不要包含专项款。 |
采用。 |
| 三、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产的租赁、发包和处置等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 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执行。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①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 60 万元(含)至400 万元 提出异议: 100万至300万的工程项目没有执行标准;是否对不需要工程资质的也可以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 |
采用。 | |
| 六、第八条 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四)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审计、全年一公示”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提出异议:村财务公开就由村集体自行公开,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监管代理中心可提供相关变动数据情况。不应由监管代理中心去村财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
采用。 | |
| 嫘祖镇 | 2.第十六条(三)资产经营处置项目。1.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3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资产,其发包、租赁或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修改建议:建议将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与变卖处置分开制定标准,即:1.发包、租赁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10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资产;2.变卖处置市场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30万元(含)以上的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须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或招租,确定受让方。 |
部分采用。没必要分开制定。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系列文件的通知》(远政办发〔2022〕12号)。 |
| 其他单位 | 县委组织部、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反馈无意见。 |
| 其他乡镇 | 鸣凤镇、旧县镇、河口乡 | 反馈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