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分局,联系方式:0717-6556038。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自2022年7月4日《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宜伍府发〔2022〕11号)实施以来,我区先后组织对中建之星、汉宜村安置项目、宝业沁园、长江中心等区内10余个重点项目开展渣土消纳和建筑石料处置工作。截至2023年8月共计消纳弃土约118万方,处置建筑石料约13.7万方,总计产生收入约1017万元,取得较好地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当前,为保持砂石土资源处置利用管理与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区领导关于《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的提醒函》相关批示要求,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对《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宜伍府发〔2022〕11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前后有关内容对比
本次修改的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原发文中第三项“工作流程”部分。对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市级工作流程,相比原发文:一是对于报备“有剩余”的情形(“无剩余”或“未报备”的项目,即是后续巡查重点),增加了“上报处置”环节,即增加“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接到项目业主报备后,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通过”的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起草该处置意见的过程,必然要衔接区政府及其指定的处置单位、项目业主等沟通处置具体事宜。通过此环节的设置,相比原流程既有机衔接了各方工作,也强化了区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处置办法的有力监管。二是对照市级流程,结合原管理办法,明确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区级委托处置单位。三是将由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测算报告》改为由处置单位负责编制,所需费用纳入砂石土处置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四是将原来由处置单位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出具的剩余砂石土价值评估报告,要求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备改为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扩大接受监督的范围,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五是明确处置单位要委托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按程序依法处置、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合同等具体要求,强化对处置过程的细节监管。六是将原来由处置单位在缴纳相关税费、核减相应成本后上缴国库的方式修改为砂石土资源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组织修改后,邀请部分市场主体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征求了其意见建议,并做了进一步修改和意见反馈。二是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三是报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并采纳其部分意见建议完成最终版修订。
三、提请研究事项
建议《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及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包含建筑垃圾。
二、利用管理
(一)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在满足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所剩余的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需交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三)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同一项目不同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相互调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调用的,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应在纳入市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的场地内进行集中堆放和处置,不得随意堆填。
三、工作流程
(一)业主报备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业主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书面报备。
(二)上报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接到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报备后,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通过。
(三)政府委托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提出的处置意见,委托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处置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
(四)方量测算
处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单位,应以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场地设计标高及场地规划红线为依据,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量进行测算,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方量测算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备案。
(五)价值评估
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方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方量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六)处置准备
处置单位组织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剩余砂石资源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处置单位应及时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协议,明确剩余砂石土资源交接方式、处置期限等内容。
(七)成交确认
处置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发布处置公告,按程序依法处置。公开处置后,处置单位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合同,约定缴款方式、期限以及砂石土资源利用方式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
竞得人按时足额缴纳出让收益至区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砂石土资源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砂石土资源公开处置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处置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处置单位另行申请财政支出。
四、部门职责
项目业主为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共同监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是砂石土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严禁越界、越层采挖行为,监督砂石土的使用;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开展执法活动。
(三)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四)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处置。
(五)伍家交警大队、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砂石土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砂石土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六)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处置。
(七)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八)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违法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法采挖、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土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况、是否超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采挖砂石土资源、是否超越工程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资源,竞得人是否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砂石土资源利用收益等。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其他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同时《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宜伍府办发〔2022〕11号)废止。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在负责起草《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过程中,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公开邀请市场代表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1条书面反馈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其中7条意见建议,特此说明!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