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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县住建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

开始时间:2023-09-01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9-07 00:00:00[秭归县人民政府]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指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住建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3年9月7日下午17:00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县住建局。

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1.将书面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1033066739@qq.com;

2.将书面修改意见送至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502室;

3.通过信函的方式将书面修改意见寄至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来信请注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通知》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1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指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秭归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引》及《宜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刻吸取“4.29长沙望城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哈尔滨居民楼私自砸断承重墙造成巨额损失”的教训,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装修行为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前,严格按照《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流程(附件1),到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附件2),签订《秭归县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附件3)。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违反《秭归县房屋装饰装修二十二条禁令》要求(附件4

  三、压实各方责任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以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视,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行为、物业企业履行小区装修日巡查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负面清单。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2.县公安局负责处理限额以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噪声污染引起的邻里纠纷。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认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外墙上开门的行为。

4.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分局负责查处限额以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噪音超标等环境污染的行为。

5.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对住建局移交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和纠纷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供水、供电、燃气、电信、电视、网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8.属地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办理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备案登记,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并负责将老旧小区装修作业信息录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平台、指导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装修作业信息录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平台;完善“专业部门巡视、社区网格化管理、网格(物业管理企业)巡查、人民群众监督”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化解装饰装修过程中的信访矛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10.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小区主题活动日、志愿服务下沉、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典型事故案例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同时,各社区、各小区要发放《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告知业主不得私自拆改承重墙、挖建地下室、破墙开门,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气、燃气阀门、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房屋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 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流程

2、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

3、秭归县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秭归县房屋装饰装修二十二条禁令

   

 

附件1:

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流程

(一)装修申报备案:业主或受委托人凭房屋购买合同、装修施工方案(或施工设计图)与小区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秭归县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交纳装饰装修押金。并由业主或受托人将装修事项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无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与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管理协议。

(二)系统录入: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基本信息录入监管平台。

(三)装修许可:装饰装修施工队进场前,从业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需在物业企业报备施工人员名单,提交施工人员登记照片,施工日需在保安亭登记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在装修现场悬挂施工牌。物业企业发放门禁卡,开通装修施工用水、用电等。

(四)日常巡查:装饰装修期间,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由物业企业开展巡察,每日至少巡察一次,并填写装饰装修日常巡察记录表;非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由社区开展定期巡察,重点巡查承重结构、涉水项目,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阻、上报至社区和相关部门 

(五)竣工报备:业主或受委托人在装修竣工时,向小区所在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无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与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经现场查看无异议,按照装修合同退装修押金。

 

 

附件2:

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  备案编号:ZG+网格编码+顺序号

业主姓名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房号

 

                社区         小区             单元     

装修单位

(个体工匠)

全称:

进场人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装修内容:

 

申请装修期限:                    日至                    

 

各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 不得自行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 不得拆除承重梁、柱、板、墙,或超出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地面荷载
  3. 不得在承重墙、梁、柱上开凿门窗、开凿壁柜、开槽或者打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 不得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5. 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体、混凝土墙体
  6. 不得把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洗浴室、厨房,或把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
  7. 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 不得加建隔层、砖砌隔断墙
  9. 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
  10. 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应急避难设施
  11. 不得拆除改造供电线路和设施
  12. 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气管道和设施
  13. 不得拆除改造供水管道和设施
  14. 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暖管道和设施
  15.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6. 不得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内的消火栓、喷淋、加压送风口、排烟窗口、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感烟(温)探测器及线路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广播等消防设施
  17. 对于设置了室内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室内的消防管道、喷淋头、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防火门、防火窗等;
  18. 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占用或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等;
  19. 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或破坏燃气管道和设施
  20.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21. 严禁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22. 不得违反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业主及装修单位承诺

本住户和装修单位保证装修内容不超过备案范围,并按期完成,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服从管理,若有违约,无条件整改并接受停水停电及相应经济处罚。

业主或代理人签名

(盖章)

 

装修单位  签名

(盖章)

 

所在社区  意见

 

 

 

 

 

 

签字(盖章)                                         

此备案表一式三份:社区居委会一份、业主自持一份、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一份

附件3:

秭归县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社区居委会):             

乙方(业主):                      联系电话:

丙方(装修单位):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就本小区          单元     房装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装修项目或方案

由乙方提出装修项目或方案,并填写装修申请表。

二、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为               日至               日。如超期装修,乙方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备案,其与甲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依然有效。

三、装修禁止行为

乙、丙方在装饰装修过程时,应严格遵循《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中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四、装修管理规定

1、乙方装修前,须与丙方同时到甲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共同填写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告知性)备案》和《秭归县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乙方应签约具备资质等级的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否则承担一切因装修不当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丙方应在办理手续时提供相应装饰装修资质与资格证明。

3、装修施工人员接受甲方人员的査验和其他管理。

4、装修施工人员禁止在装修户内住宿。

5、装修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丙方有义务向所聘用施工人员宣传消防知识。

6、装修前注意检査室内各排水管检査盖,拧下清洗后再安装拧紧。装修施工期间,丙方须对各种管道口进行排水实验后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请勿封闭、遮挡、改建共用排水主立管,如发生管道淤堵渗漏,自行承担封闭后的修复责任与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7、甲方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乙方及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

1)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有关装修资料;

2)进入装修现场进行检査;

3)如乙丙方违规装修,经劝阻仍不按规范落实,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停工,并限令整改

8、装修施工:

施工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日

夏早8:00—12:00

下午 14:00—19:00

冬早 8:00—12:00

下午 14:00—18:00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五、室外、室内设施及防盗门窗的安装规定

1、空调安装:空调外机安装在预留空间外机安装区域,同时采用安全架和安全网防护,空调冷凝排水管应插入外墙落水管或冷凝水收集管内。空调安装好后,必须检査外机安装牢固程度。

2、防盗门安装:进户门在安装防盗门时,不可随意改变。门框尺寸,只能在设计尺寸内安装,不可改变进户门及外墙结构以及入户门外移安装;两户并排的住户、安装防盗门时要相互协商,以不妨碍邻居及消防通道为宜;

3、防盗网安装:禁止在室外安装防盗网,以保持本项目或整栋楼宇的统一风格、统一色调;

4、厨房、卫生间装饰:采用合格达标防水材料,对其进行防水处理,包括墙面、地面;卫生间回填采用陶粒或轻质材料墙面、地面按工序施工;不可在烟道上安装插座及改变排烟孔的位置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坏烟道;

5、入户花园、内庭院装饰:保持楼宇整体外立面的统一,严禁拆除入户花园护栏,在花池外梁中央位置,安装统一款式、颜色、材质窗户,内侧安装护栏;

6、阳台装饰:阳台护栏不可拆掉,可在阳台护栏内侧安装统一款式、颜色、材质窗户。洗衣机排水应接指定预留Φ75Φ50管内,以免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

7、露台装饰:没有改变露台结构、功能的住户,在护栏上方安装隐形防盗网;改动露台护栏花架的住户,需报开发商审批同意方可;

8、窗户内侧装饰:业主可在户内即窗户内侧安装不锈钢防盗网;推拉窗要在内侧安装统一颜色的保护条;

9、暗藏管线:暗藏水管接管验收时,必须做好打压试验1.0MP,保压60分钟不变;改水路、电路不可损坏梁、柱体大板墙主筋结构;

10、结构拉板:结构拉板是高楼重要结构组成部分,任何人不可改动、侵占。

六、关于室内装修防水注意事项

1、项目为了对业主负责,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部位防水工程进行了加固;

2、业主在装修期间不能破坏原有墙体防水层,因装修破坏防水层造成渗水、漏水现象,给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责任由装修公司负责;

3、为了避免因装修破坏原有防水层,装修公司应对所装修房屋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部位做二次防水,进一步加强防水工程,以减少日后给住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七、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存放、清运与处置

1、装修材料应存放装修住宅内,不得堆放在楼道或公共场所,散装材料必须装袋后才能搬运入本小区(如沙石等);因装卸需要暂时存放在公共区域的应当日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乙、丙方承担

2、装修垃圾清运方式。自行清运或委托第三方清运应将装修垃圾袋装或捆扎后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或放入垃圾桶内。

、其他

因装修造成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共用管道堵塞、渗漏等,乙方应当立即组织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与受损人协商进行合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属于丙方责任的,乙方可向丙方追偿。

 

 

 

甲方:                  乙方:               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附件4

秭归县房屋装饰装修二十二条禁令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自行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拆除承重梁、柱、板、墙,或超出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地面荷载

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在承重墙、梁、柱上开凿门窗、开凿壁柜、开槽或者打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体、混凝土墙体

6.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把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洗浴室、厨房,或把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加建隔层、砖砌隔断墙

9.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

10.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应急避难设施

1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拆除改造供电线路和设施

1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气管道和设施

1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拆除改造供水管道和设施

1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暖管道和设施

1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6.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内的消火栓、喷淋、加压送风口、排烟窗口、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感烟(温)探测器及线路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具、广播等消防设施

1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于设置了室内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室内的消防管道、喷淋头、火灾自动报警设施、防火门、防火窗等;

18.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占用或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等;

19.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或破坏燃气管道和设施

20.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2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严禁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22.不得违反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Q1: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修改意见(点击查看列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11-06 09:52:42

  为进一步加强秭归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指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提升《通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于2023年9月1至2023年9月7日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9月11日,我局未收到市民反馈的意见建议,非常感谢广大市民朋友对我县住建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