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结合秭归县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县水利湖泊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沙镇溪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组织沙镇溪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21日前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7-2886017
附件:秭归县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引导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主动避险搬迁、有序撤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灾害。本办法所称避险搬迁,是指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或工程治理效益较低的区域,引导受威胁居民主动实施避险搬迁。
第三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有险必搬、政府引导、居民主体、定额补助、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经技术单位专家调查评估认定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涉及的避险搬迁对象。
第五条避险搬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避险搬迁对象认定
第六条避险搬迁对象的身份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参照实物指标调查程序进行公示核定。
第七条避险搬迁对象身份认定的最终截止时间为避险搬迁合同签订之日。
第八条避险搬迁人口以隐患点范围内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合法共同生活居住人员(户籍不在避险搬迁范围内)等特殊情况,由所在村组及乡镇共同认定后,可确定为避险搬迁人口。
实物指标调查后至避险搬迁合同签订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可以确定为避险搬迁人口:因婚嫁、生育、收养等情形新增的人口;户口临时迁出的服兵役、在校和待业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口。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至避险搬迁合同签订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为避险搬迁人口:以非正常方式迁入并插入避险搬迁户的人口;已婚嫁且户口已迁出,或在避险搬迁合同签订前突击迁入的人口;正常迁出和死亡但户口未注销的人口;租借灾害体范围内房屋居住的人口;其他违背政策规定的非正常迁入人口。
第三章实物指标调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避险搬迁实物指标调查,调查内容经户主签字确认后,在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内容有疑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核实结果再次公示确认。
第十条以合法的房屋产权为依据,确定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户。
第十一条人口调查依据避险搬迁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和调查时限规定,登记其户主、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第十二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依据《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确认合法房产后,逐栋、逐处进行丈量和清点。房屋按用途、结构分为正房(砖混、砖木、土木)和附属房。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附属设施中,室内只调查地窖、节能灶;室外只调查砖石围墙、砼晒场、水池(生活用)、饮用蓄水池、地窖、沼气池、粪池、散畜圈、遮阳(雨)棚。围墙、晒场、遮阳(雨)棚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饮用蓄水池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其他设施以处为单位计量。
第十三条实物指标调查时,需收集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实物指标调查后至避险搬迁合同签订前,除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可以增减外,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律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准。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助标准。
1.正房:砖混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2.附属房:240元/平方米。
(二)附属设施补助标准。
砖石围墙66元/平方米,砼晒场66元/平方米,散畜圈106元/处,粪池291元/处,地窖106元/处,水池119元/处,饮用蓄水池200元/立方米,沼气池1271元/处,节能灶424元/处,遮阳(雨)棚50元/平方米。
第十六条避险搬迁人口补助标准如下:
(一)避险搬迁费补助(含拆房费、避险搬迁运费等):1059元/人。
(二)避险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含租房费、生活费等):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三)自主购(建)房补助:对于农村建房或购房(合法安全)的,按10000元/人补助;对于进入乡镇集镇或县城及以上城市购房(合法安全)的,按17000元/人补助。
避险搬迁对象已在城镇购房的,由避险搬迁对象提供合法购房证明文件;进入城镇与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凭本人申请及直系亲属意见、身份证明或合法证明文件,可享受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新购新建商品房、就业、就学、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综合性民生支持政策,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章资金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一)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管理。
(二)在农村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定(必须选址在非滑坡体范围内),凭建房审批、竣工验收手续,根据避险搬迁合同支付补助资金。
(三)自主购房的,凭购房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根据避险搬迁合同支付补助资金。
(四)进入城镇与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凭本人申请、直系亲属意见和合法证明文件,根据避险搬迁合同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避险搬迁工作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到位后,严禁避险搬迁对象滞留于避险搬迁区域,严禁在已搬迁的区域内原址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形式的建(构)筑物用于居住。
第二十一条严格加强避险搬迁区域的人口户籍管理,禁止将其他人口迁入避险搬迁区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水利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时进行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结合秭归县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县水利湖泊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沙镇溪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组织沙镇溪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