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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宜都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始时间:2022-07-05 00:00:00 ~~ 结束时间:2022-07-12 23:59:59[宜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根据湖北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鄂反假办字[2021]6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币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缴获的假币成品和半成品均按面额计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投递信函、当面举报、互联网举报等方式向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宜都市公安局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解缴到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

  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举报电话:0717-4835135

  宜都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第四条宜都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假币犯罪举报的奖励由宜都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奖励费用由宜都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违法犯罪全部或部分线索;

  (二)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举报奖励:

  (一)依法履行反假货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

  (三)被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

  (四)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

  (五)其他不得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结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共同举报人统一申请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其举报奖励在案件管辖地进行申请。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对假币犯罪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假币制造、销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变造假币等案件,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在此基础上,高出10万元的部分,追加奖励超出部分假币面额总计数的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查获假硬币数量在10万枚(含)以下的,奖励金额不超过4万元。查获假硬币数量在10万枚至50万枚(含)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含)。查获假硬币数量在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含)。

  (二)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制造窝点的,根据现场查获制假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或坯饼等原材料和现场抓获主要涉案人员情况,在上述奖励条款的基础上,对举报有功人员再额外奖励1至3万元。

  (三)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至2万元。

  (四)每年度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部分,转入下年度奖励兑现。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采取“属地管理,一案一奖”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宜都市公安局应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都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宜都市公安局对其奖励数额进行审定,并由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与公安局共同签章书面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宜都市公安局办理奖励费用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但确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未领取的,经宜都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延期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宜都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标准等。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宜都市支行、宜都市公安局是受理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宜都市公安局是举报假币犯罪奖励费用的管理和支付部门。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假币犯罪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置、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或奖励事项,详细记录举报或奖励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并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宜都市公安局应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人,不得截留、挪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宜都市对辖内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宜都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年度本辖区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送上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2-12-13 0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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