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市发改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与市财政局、农发行宜昌市分行联合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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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说明:
《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亟待在指定时间内制定出台的规范我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我市市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该办法涉及的企业为特定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且于2021年12月13日已征求了各县市、相关市直部门和承储企业意见;并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0日又两次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和承储企业意见,因时间紧急,为尽快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相关工作,确保储备安全,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缩短至7天。
《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
| 总体说明 | |||
| 征求事项 | 《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 征求主体 | 市发改委 |
| 征求时间 |
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7日 2022年1月19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1日 2022年1月24日-1月30日 |
征求范围 | 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宜粮集团、各县市及夷陵区;社会公众 |
| 反馈情况 | 2个市直单位、1个国有粮食企业和9个县市区反馈,提出了20条修改意见 | ||
| 采纳情况 | 采纳意见8条,暂不采纳8条,部分采纳4条 | ||
| 具体说明 | |||
| 序号 | 所提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 注 |
| 1 |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先入后出”改为“先入先出”,增添“对于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未经粮食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超期储存的,” | 部分采纳 | 为避免产生歧义,将“先入后出”修改为“先购后销” |
| 2 |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增添“三方对入库成本进行核定” | 部分采纳 | 准确表述为“三方对轮换入库成本进行核定” |
| 3 |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改为“收购、销售、轮换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 采纳 | 表述更为准确 |
| 4 |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的贷款。”改为“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回笼市农发行的贷款、并按照收购核定的入库成本偿还贷款,轮换销售产生的亏损按规定弥补,盈余部分充实市级轮换风险准备金。” | 部分采纳 | 采用《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表述更为准确。 |
| 5 | 将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如仍有价差亏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解决”,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核实后......”。 | 采纳 | 农发行有职责对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监管 |
| 6 | 将第六条中“根据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轮入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综合验收”,修改为“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暂不采纳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宜粮集团子公司,为保障储备安全,不适合将储备粮验收等职责授权宜粮集团。 |
| 7 | 将第七条中“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市级承储规模,及确定的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市级承储规模,及确定的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 采纳 | 表述更为准确 |
| 8 | 在第二章“职责分工”中增加“第十条 宜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粮集团)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验收”。 | 暂不采纳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宜粮集团子公司,为保障储备安全,不适合将储备粮验收等职责授权宜粮集团。 |
| 9 | 将第十七条中“轮换完成入库,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书面申请验收。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质量、储存库点进行核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确认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修改为“轮换完成入库,经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向宜粮集团书面申请验收。宜粮集团应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库点进行核查、验收,并向市发改委提交验收报告。市发改委根据宜粮集团验收报告,下达年度确认文件和整改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市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定仓监管,对验收不合格的承储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年度确认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 暂不采纳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宜粮集团子公司,为保障储备安全,不适合将储备粮验收等职责授权宜粮集团。 |
| 10 | 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核算,实行定额包干”。同时在后面增加“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费用补贴办法如有变动,按新办法执行。” | 采纳 | 目前正在实行储备粮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根据体制改革需要,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需要相应调整。 |
| 11 | 将第六条中“根据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轮入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综合验收”删除。 | 采纳 | 与后文有重复 |
| 12 | 第十七条中“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质量、储存库点进行核查验收。”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质量、储存库点、贷款、费用补贴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 采纳 | 明确各单位职责 |
| 13 | 将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弥补,如仍有价差亏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解决”,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实后,先用轮换费用补贴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动用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仍然不足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 暂不采纳 | 储备粮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后,若出现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轮换价差亏损时,为保障储备安全,必须要财政兜底。 |
| 14 | 第二轮征求意见时提出:删除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实后,先用轮换费用补贴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动用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极端行情下造成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补助。” | 采纳 | 目前正在实行储备粮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根据体制改革需要,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需要相应调整。 |
| 15 |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增添“但在当年新粮上市之前,可收购去年上市的粮食” | 采纳 | 符合粮食生产与储备轮换实际 |
| 16 |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末尾增添“轮换风险准备金动用后,根据本级储备粮规模,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在申报储备粮轮入收购贷款前补齐。” | 暂不采纳 | 提出的内容不属于储备粮轮换管理范畴 |
| 17 |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际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建议月末实际库存量针对产区和销区分别确定比率,原因:一是粮食销区仓储设施有限,无可用周转的仓容,轮换期间不适宜操作,二是月末库存保持70%的规模,稻谷的保管期限会超过三年的规定。 | 暂不采纳 | 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 |
| 18 | 《管理办法》农发行表述不准确,应该改为农发行宜昌市分行。 | 部分采纳 | 在文件开头对市农发行代表概念予以明确 |
| 19 | 《管理办法》对于粮食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建议修改为“市发改(粮食)部门”。 | 暂不采纳 | 本办法是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称市发改委无不妥 |
| 20 |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修改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暂不采纳 | 各级根据实际制定本级的轮换管理办法是上级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