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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宜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开始时间:2021-05-07 00:00:00 ~~ 结束时间:2021-05-20 23:59:59[宜昌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宜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0日。(说明: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政府示范指标体系,制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次征求意见11个工作日,符合上级要求。)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在线提交、或信函(宜昌市东艳路41号宜昌市司法局)、或电子邮件(362800793@qq.com)。联系电话:梅清华0717-6256970。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宜昌市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宜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行政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机关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是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单位的,主要实施单位为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单位。

  与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后评估工作要求,提供实施相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责任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实施单位”)可以将后评估或者后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评估。

  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实施满3年的;

  (二)市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的,拟将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建议、意见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调整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评估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清理要求集中进行后评估。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相关意见和建议等科学确定年度后评估项目,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评估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评估:

  (一)合法性,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是否与新制定修订的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兼顾制定权限和程序等合法性问题;

  (二)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体现过罚相当,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与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展形势相匹配;

  (三)协调性,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其他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与其他制度和决策是否相互协调;

  (四)操作性,即制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并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实效性,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决策效果。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后评估工作:

  (一)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由评估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评估实施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由法制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为成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增加项目具体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制定后评估方案。后评估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后评估内容和标准、后评估方法、后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通过门户网站上登载被评估项目全文和评估相关信息,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管理对象、社会公众以及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后评估报告。对调查研究得到的材料以及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项目继续施行或者修改(调整)、废止(终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自成立后评估小组起,规章应在6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应在3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应在6个月内完成;

  (六)报送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完成后,报告及内容摘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后评估报告提出对策建议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一项或者部分制度的评估、集中清理的评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实施前后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等评估工作情况;

  (二)各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

  (三)按照评估的目的和标准进行调查及意见征集的情况;

  (四)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五)评估结论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是开展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调整、完善配套制度、促进制度实施、评价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在后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宜昌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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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1-06-22 17:03:33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0日,市司法局起草的《宜昌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