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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02-23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3-24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单位的管理,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单位的管理,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宜市住建文[2021]13号)、《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宜市住建文[2022]9号)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

  各鉴定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不断提高鉴定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鉴定机构人员管理。各鉴定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规范人员的市场行为,严格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在宜昌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严格鉴定合同管理。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和收费标准,不得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

  (三)加强鉴定报告质量管理。每个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加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管控,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现场查勘及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准确,保证安全鉴定质量。鉴定报告应当条理清晰、数据详实、结论明确、内容完整,并经检测、校对、审核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名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四)严格鉴定机构市场行为。鉴定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提供虚假的名录登记文件资料;

  2.转包鉴定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

  3.以不正当手段或明显低于成本价招揽业务;

  4.未按国家有关鉴定强制性规范或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5.未经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对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各属地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信用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和报送,组织开展对鉴定机构市场行为、鉴定质量的检查,对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宜昌市住建局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举报机制,公告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反映及投诉的问题。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鉴定机构信用情况的检查抽查,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档案,对鉴定机构的信用评分情况进行更新、公布。

  三、建立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进入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鉴定机构均要在“智慧住建”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录入,统一纳入建设行业信用管理。

  (一)各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和已纳入信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合并使用,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检测行为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管理,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按照《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管理。各鉴定机构基础分值为100分,以一个季度为记分周期,一个周期内同一行为不重复记分。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进行采集,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纳入住建行业红、黑榜制度体系,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列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红榜名单,并纳入鉴定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奖励记分。

  1.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主动承担相关任务;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3.获得宜昌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列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黑榜名单。

  1.申请进入名录时提交的重要佐证材料为虚假的;

  2.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3.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或损失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附件1: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获奖情况

分值

有效期(月)

备注说明

1

综合表彰

国家级

国务院表彰

15

24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15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2

住建部通报表彰

12

18

3

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8

18

4

省级

省政府表彰

12

18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12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5

省住建厅通报表彰

8

12

6

省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5

12

7

市级

市政府通报表彰

8

12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8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8

市住建局通报表扬

5

12

9

市级建设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3

6

10

县(市)

县(市)区政府通报表彰

5

6

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5分。每个记分项目有效期内1条记分记录有效。

1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表扬

3

6

12

突出贡献

应急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

12

 

13

其它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公益服务

5

12

 

 

  注:企业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表彰的,其记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层级执行,不重复记取。

  附件2: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有效期(月)

1

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材料。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六条

 

20

 

从名录中移除

2

鉴定机构有停业、转业等变更事项时未及时报告。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八条

 

5

 

12

 

3

未严格按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等规范标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

 

 

10

 

 

12

 

4

鉴定文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字盖章。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六条

 

5

 

12

 

5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未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

 

3

 

6

 

6

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未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

12

 

7

未按规定将鉴定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

3

6

 

8

未建立鉴定项目档案,原始资料无法追溯。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九条

5

12

 

关于《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2年4月25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目前共33家鉴定机构进入名录。目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无资质管理,缺乏有效监管,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市场行为,加强对进入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单位的管理,推进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今年2月,市住建局在借鉴《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制定了房屋鉴定机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1.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从人员、合同、鉴定报告、市场行为四个方面规范鉴定机构管理。

  2.明确鉴定机构信用管理主体。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3.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作为房屋鉴定机构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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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03-28 11:34:24

  为进一步推进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鉴定服务质量和水平,宜昌市住建研究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对《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表示认可和肯定,后续,我们按照有关程序发布。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