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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02-16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3-15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推进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强化诚信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宜昌实际,研究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强化诚信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夷陵区作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先行区,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场地】招标项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1号)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第四条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实行有限数量制方式(附件1)。其中,城区1亿元以上(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准,下同)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资格预审。城区1亿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五条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其中,城区20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城区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受规模限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六条 【定标办法】城区5000万元以上,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城区5000万元以下,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可选择评定分离方式定标。采用最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本市颁发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价格组成应随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文件公布,价格组成需公布到单位工程。采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复的预算评审价格。

  第八条 【交易担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其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非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第九条 【企业诚信】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或资格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1亿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社会专家组成,或者由社会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社会专家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评标准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和编制明细以及其他评标所需重要信息和相关资料,介绍招标项目基本特征和实地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提前了解招标项目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做好评标准备。

  第十二条 【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可运用公共资源平台系统,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全面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的,开展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启动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质询和判定。

  投标人对提出的质询拒绝澄清、说明,或仅用自愿承诺实施、自有设施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等方式进行补正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不能合理阐述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不予采信,并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否决其投标。

  第十四条 【初步评审】清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附件2)。初步评审包括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任一阶段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五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最低价法详细评审(附件3),技术标可不评审或采用合格制方式评审,商务标评审不再考核业绩、奖项等内容,而是将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作为量化因素融入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附件4)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经济标评审。其中,已完成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后不再评审商务标,资格后审项目按照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顺利依次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其中,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3家标明排序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5家不标明排序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若有效投标人不足5家但在3家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

  第十七条 【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应载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客观公正、内容具体、表意清楚,不得有推测性结论或意见。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报告不得出现各阶段评审打分、评审总分汇总及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结果。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非评定分离定标】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评定分离定标】评定分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附件5)。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在3家以上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标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向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报告。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报告内容应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法、定标方案、中标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规则说明】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规则补充】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宜市住建文〔2021〕2号)、《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宜市住建文〔2021〕8号)及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调整补充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4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29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宜昌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规则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22号)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施行过程中,本办法执行的相关文件标准已更新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文件要求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1资格预审审查细则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有限数量制方式。招标人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名单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并向其发布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一、审查内容及方法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综合、项目机构等内容。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审查内容及评审权重,相关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

  以市住建局公布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诚信专项总分作为评审依据。涉及多专业诚信专项总分的的项目,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诚信分的应用专业类型。可以规模占比最大的工程所对应的诚信分应用专业作为评审标准,也可以按照各类工程占比明确诚信分加权计取规则。招标人可采用以下任一方法进行评审:

  1.折算法: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申请人,按诚信分由高到低排序,将前K家(当第K家诚信分并列时,仍只取前K家)申请人诚信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诚信基准分。申请人诚信分在诚信基准分以上的,其企业信用评审得满分,其他申请人企业信用按比例折算计分。即:申请人企业信用评审得分=申请人诚信分/诚信基准分×评审权重。

  (1)当M≥20时,K=20×50%;

  (2)当M<20时,K=M×5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其中:M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申请人数量;

  2.分段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3~5档相对均匀的诚信分梯度分段,明确各分段范围和所对应的诚信评审分值。分段和各段诚信评审分值设置应合理,确保分值权重充分应用,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分段减少诚信分应用权重。招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最高得分段应有足够潜在申请人。

  3.等级法:专业工程招标项目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诚信专项总分比选不够充分的,可采用信用评价等级进行评审。按照不同的诚信等级设置不同的信用评审分值。

  (二)企业综合

  1.企业业绩:近5年内承揽的与招标项目在工程类型、结构形式、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在建或交(竣)工工程施工业绩,设置的数量不超过3项,规模标准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100%。在建工程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竣)工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公路交通工程交(竣)工施工业绩以工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申请人除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外,招标人还可要求其提供对应业绩的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扫描件或省级以上“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公路交通工程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作为佐证材料。

  申请人提供多项业绩的,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明确仅评审申请人提交的前3项业绩。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评审,其余业绩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2.工程奖项:近3年内完成同类别工程获得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安全类奖项,以奖项文件或奖项证书印发时间为准。包括建筑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等质量安全奖项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过程评价(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类奖项。

  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工程奖项数量和级别。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质量创优目标外,应允许申请人提供任一级别奖项进行折算得分。其中,提供1项国家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提供1项省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3,提供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5。

  3.履约表现。近3年完成同类别工程获得的履约良好评价。不同等级(好、较好)评价,对应不同的履约表现加分。其中,1项等级为“好”的履约评价得分不低于履约表现总分的1/3,1项等级为“较好”的履约评价得分不低于履约表现总分的1/5。

  4.联合体投标加分。本地施工企业单独承揽确有困难的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流动资金需求较大、技术复杂、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商务标中设置外地大型央企、国企联合本地企业投标加分的评审项。

  (三)项目机构

  1.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数量不超过1项,业绩规模标准同企业业绩)、职称、学历。

  2.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从业年限。

  3.其它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岗位证书、专业配置等。

  4.现场施工队伍中自有工人占比、拟派建筑工人获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称号或者技能竞赛荣誉等。

  二、相关权重  

序号

审查内容

相关权重

1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

10-20%

2

企业综合

企业业绩

30-40%

工程奖项

10-40%

履约表现

0-10%

联合体加分

0-10%

3

项目机构

项目负责人

0-30%

技术负责人

0-10%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0-10%

现场施工工人

0-10%

  三、推荐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的高低进行最终排序,按照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推荐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当得分相同时,诚信分高的申请人排序在前,当诚信分也相同时,则末位并列排名的申请人均作为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

  其中,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应推荐不少于7家申请人参加投标;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应推荐不少于11家申请人参加投标。非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有效申请人不足7家或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有效申请人不足11家时,推荐全部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相关要求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附件2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细则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任一阶段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一、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签章、格式及串通投标情形等进行评审,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成员是否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主要对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资历及企业失信情况等进行评审,包括:

  (一)资质类别、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和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六)是否为本次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七)是否为本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理单位;

  (八)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是否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九)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是否相互控股、参股;

  (十)与本标段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

  (十一)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是否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同时参加本项目(标段)投标;

  (十二)是否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十三)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是否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本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限制期内);

  (十五)是否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十六)近三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

  (十七)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响应性评审

  响应性评审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包括:

  (一)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三)是否附有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条件;

  (四)是否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投标报价有效;

  (五)是否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对计价产生影响;

  (六)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为负报价;

  (七)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是否按规定标准计取;

  (八)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九)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细则

  最低价法的技术标评审可不评审或采用合格制方式评审,商务标评审不再考核投标人业绩、奖项等内容,而是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作为量化因素融入企业投标报价进行折算调整,按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一、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区间

  参与均值计算的投标价格应处于合理区间。合理区间为不高于上限价B1且不低于下限价B2的投标报价,其中:

  B1=D×(1-J1%);

  B2=D×(1-J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J1为上限价下浮率(3~5连续整数);

  J2为下限价下浮率(房建工程取11~15的连续整数;市政工程取16~20的连续整数)。

  J1和J2的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限定范围随机摇号确定。高于上限价B1经济标判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确定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选取部分处于合理区间的投标报价计算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设定N为投标报价处于合理区间的投标人数量,将合理区间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排序:

  (一)当N≤20家时,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

  (二)当20<N≤50家时,计算排序号为奇数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

  (三)当50<N≤100家时,从排序第一名开始,每四家投标人为一个小组(最后剩下不足四家的自动成为一组),选择每个小组中价格排名第二的投标报价(最后一个小组不足四家的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

  (四)当N>100家时,从排序第一名开始,每K=N/20(四舍五入,取整数)家投标人为一个小组(最后剩下不足K家的自动成为一组),选择每个小组中价格排名K/2(四舍五入,取整数)投标报价(最后一个小组不足K家的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

  若无一家投标报价处于B1和B2之间,则本次招标失败。

  三、确定中标人

  (一)确定平均成本线P。以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为基数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平均成本线,低于平均成本线的投标报价视为低于工程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平均成本线P=A×(1-M%)

  其中:M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水平(3~7的连续整数)。

  M的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限定范围随机摇号确定。

  (二)计算折算后投标报价F。对高于(含)平均成本线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折算分析,即依据招标人明确的投标报价折算方法和折算系数,计算得出用于投标报价分析的价格。折算后的投标报价仅用于评审比较,中标价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折算公式如下:

  F=C*(R+S-1),其中:

  F:折算后的投标报价;

  C:企业实际投标报价;

  R:企业资质折算系数(一级及以上资质R1取1.01、1.02、1.03;二级资质R2取0.97、0.98、0.99;三级资质R3取0.94、0.95、0.96);

  S:企业信用折算系数(企业诚信分值<100分时,S1取1.02、 1.03、1.04;100≤企业诚信分<X时,S2取0.97、0.98、0.99;企业诚信分≥X时,S3取0.94、0.95、0.96);

  X:企业信用最高档分值,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设置,应保证最高得分段有足够潜在投标人,具备充分竞争。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资质折算系数(R1、R2、R3)和企业信用折算系数(S1、S2、S3),最终数值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企业信用最高档分值X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涉及多项资质时,招标人应明确参与价格折算的资质类型和对应企业诚信分类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企业资质折算系数(R1、R2、R3)均按1计算。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2〕5号)相关规定为中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奖励后,确定用于评审的价格F。

  (三)确定中标人。高于(含)平均成本线的有效投标报价折算后由低到高依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当折算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为扶持中小微企业,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企业资质等级也相同,企业诚信分高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企业诚信分也相同,则上传投标文件时间靠前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中标人确定后,以该中标人的实际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发承包双方不得对实际投标报价内容进行合同谈判。

 

  附件4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

  综合评估法是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资格预审项目仅技术标和经济标)等方面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审内容及方法

  (一)技术标评审

  1.施工技术方案评审。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针对性方案及施工区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8)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如有);

  (9)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如有)。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根据上述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内容编制,专业承包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调整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可以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2.评审方式。

  包括合格制评审和量化制评审两种。其中,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可以采用合格制或量化制评审;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技术标采用量化制评审。

  (1)合格制评审:根据每个评委的评审结论,按超过半数原则,确定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2)量化制评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对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进行量化打分。采用分档计分制,将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拆分为若干评分项,每项评审结论分为5+1个档次,即:该项评审分值的100%、90%、80%、70%、60%+0%(即:不合格)。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评审后选定其中一档,最后加权平均计算投标人单项计分和施工技术方案评审总得分。每个评委对某一施工技术方案所有单项中累计评定2项不合格,即代表该评委认定该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不合格。半数以上评委评定某一施工技术方案为不合格,该投标人投标将被否决(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暗标”格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促进公平公正、防范特殊标记、方便投标人编制和评委评审为主,标准不宜过高或过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排版和封装技术标,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与技术方案无关的特殊标记符号。

  (二)商务标评审

  资格预审项目招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商务标进行评审计分。资格后审项目商务标评审内容及要求,参照“附件1:一、审查内容及方法”相应要求实施,其中部分调整如下:

  1.关于企业业绩:5000万元以上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5000万元以上的资格后审项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2.关于工程奖项: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提供低级别同类奖项进行折算得分,1亿元以下的招标项目,1项省级以上奖项即可得工程奖项满分,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1亿元以上的招标项目,1项国家级奖项即得工程奖项满分,1项省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4。

  3.关于其它:商务标其它评审内容及要求,根据“附件1:一、审查内容及方法”相应要求实施。

  (三)经济标评审

  1.确定上限价(B1)。

  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的,经济标判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为有效投标报价。

  其中:B1=(D-D1-D2)×(1-J%)+D1+ 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0-10的整数)。

  招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开标现场书面公布J的具体范围(2个连续整数)。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取值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2.确定入围数量。

  (1)当X≥20时,根据有效投标人技术标与商务标得分之和,由高到低依序选取前20家入围经济标评审(若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排序在前;若诚信分也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未入围的投标人,其经济标按0分计算,且不进入(参与)后续经济标评审计算;

  (2)当X<20时,按实际数量入围经济标评审。

  其中:X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3.确定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1)当N≤6家时,计算全部入围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2)当6<N≤10家时,先将入围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

  (3)当N>10家时,先将入围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入围投标人数15%的最高和15%(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下同)的最低投标报价后:

   方法一: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去除低于A1×90%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若不足7家,则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方法二:剩余投标报价再去除低于D×80%的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若不足7家,则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其中:N为入围经济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入围经济标后去除的投标报价不计入算术平均值A的计算,但仍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4.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

  (1)确定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 B1×H%+A×(1-H%)]×(1-L%)

  其中:H为上限价所占权重(50~80的整数);

   L为投标报价竞争下浮率(3~10的整数)。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H、L的具体范围(分别为3个和2个连续整数),也可以在开标现场书面公布其具体范围(分别为3个和2个连续整数)。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取值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2)确定入围投标报价得分:

  入围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该项分值的满分,每高于1%扣1.2分,每低于1%扣0.8分,扣完为止。即:

  ①入围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评审权重-(入围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2。

  ②入围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评审权重-(评标基准价-入围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8。

  (3)确定投标人经济标得分: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经济标的评审,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的,经济标得分可按百分比细分为投标报价得分(90%-100%)+报价合理性评分(0%-10%),最后进行经济标分值汇总。报价合理性评分由评标专家利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 8号)计算。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出现一次不合理价格控5分,出现一次不平衡报价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是否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分计算。

  二、相关权重

  (一)相关权重

  招标人应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和专业承包招标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办法权重。相关权重如下: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权重  

序号

城区招标

项目规模

各县(市)招标项目规模

综合评估法各部分分值设置范围

备注

商务标

技术标

经济标

合计

其中: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诚信

其中:

企业综合

其中:

项目机构

1

2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以下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则

 

2

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3-5

1-3

0-2

0

0-5

不低于90

3

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5-10

3-5

2-4

0-3

5-10

不低于80

 

4

1亿元及以上

3000万元及以上

100

10-20

50-80

0-30

20-40

60-80

商务标在资格预审阶段实施

  
  专业承包招标项目权重  

序号

城区招标

项目规模

各县(市)招标项目规模

综合评估法各部分分值设置范围

备注

商务标

技术标

经济标

合计

其中: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

其中:

企业综合

其中:

项目机构

1

2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以下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则

 

2

2000万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5-10

1-3

2-4

0-3

5-15

不低于80

 

3

3000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5-15

3-5

2-4

0-3

5-20

不低于70

 

 

 

 

  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商务标和经济标评审中调整相应业绩、奖项设置、增加财务状况评审,并可对投标报价评审中的JHL值和评审权重予以调整。

  (二)各部分权重应根据本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00%。其中:

  1.资格后审项目: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商务标评审得分+经济标评审得分。

  2.资格预审项目: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经济标评审得分。

  三、排序原则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得分的高低进行最终排序,并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评审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当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附件5:评定分离定标细则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可以外聘1名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或7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不含外聘专家)从定标人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人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及其母子公司(上下级单位)、项目业主、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人数不少于拟抽选人数的2倍。

  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探索实施电子化定标,定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定标平台实现线上定标,结果直接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事前载明定标规则,对项目的定标方法、定标考核要素等予以明确。同时在定标会议上,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

  三、招标人可以选择下列定标方法其中之一,也可以将下列方法组合使用: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包括以投最低投标价中标、以次低价中标或以接近平均价法中标等。

  (二)投票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经书面记录确认后,定标委员会组长依据汇总意见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人可以从下列考核要素中选择定标要素:

  (一)企业实力类:1.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等企业综合指标;2.企业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文明工地等业绩奖项指标;3.企业营业额、净资产、项目资金保障、在宜纳税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流动比速等财务指标;4.企业诚信;5.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

  (二)人员资历类:1.项目负责人信用、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履历、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情况;2.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置、项目管理人员学历、职称、从业年限;3.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4.项目自有工人配备情况;5.拟派建筑工人获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称号或者技能竞赛荣誉情况。

  (三)项目保障类:1.招标人自行拟定的定标阶段报价比选规则等经济指标;2.技术方案编制水平等技术指标;3.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控指标;4.绿色建筑、BIM技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

  (四)履约表现类:1.近1~3年内承揽的项目是否发生过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2.近1~3年内企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3.近1~3年内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4.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是否存在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或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5.已完工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服务质量评价)。

  采用价格竞争法的项目定标要素仅为投标价格,根据事前制定的价格规则确定中标人。采用投票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混合定标法的项目可以任意选择以上考核要素其中一项或多项作为定标要素。选择多项定标要素的,建议明确优先级,不宜进行量化评分。

  五、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成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考察内容可以包括企业实力、过往履约表现、投标文件或定标资料真实性复核,以及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评估。考察可采用现场考察、项目考察以及线上考察多种形式。

  六、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介绍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或进行技术方案解读,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七、定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及定标考核要素,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不得临时改变规则或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规则定标,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

  八、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定标情况和定标结果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报告。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定标活动,并接受本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宜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2021年,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2号)和《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8号),两个文件有效期为2年,均已到期。实施过程中还印发了3个补充调整通知。目前,部分规定已不满足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宜昌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改革,简化文件内容,强化诚信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5个文件合并为1,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市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及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制度规定。拟定有效期5

《办法》拟定后,已向市发改委、审计局等市直单位,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以及相关企业,共34家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216日至315日期间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调查征集栏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63条,其中采纳50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8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是因为不符合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公平、公正、简化招投标流程的原则。近期,我站又根据局法律顾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将既有文件51。将前两年印发的评定分离改革、房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资格预审的补充文件、县市区全面推广评定分离、以及小型工程招标5个文件合并为《办法》1个文件。

(二)明确资格预审的范围。将城区1亿元以上县(市)30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要求,由“原则上采用”调整为“应采用”。

(三)明确评标方式。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称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最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其中,

1城区2000万以下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

2城区5000万元以上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3、专业承包招标项目,以及城区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采用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其中,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四)明确暂估价招投标方式。暂估价形式工程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的,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可参与投标。

(五)增加了A级企业的诚信应用。1亿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以往无论项目大小均为B级】的企业参与投标。

(六)修改了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中标候选人,由5家调整为3-5家(均不标明排序)有效投标人10家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不足10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

1)建议该《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住建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

2)建议该《办法》正式印发后由市标准定额站组织宣贯。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03-28 12:28:4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持续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宜昌市住建局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得到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共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65条,人民政府网反馈意见1条。现就社会意见收集汇总后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所提意见

是否

采纳

说明

1

附件一《资格预审审查细则》“三、推荐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与湖北省资格预审示范文本描述“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表述不一致,建议保持一致。

采纳

 

2

附件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细则》“(二)计算折算后投标报价F”中对政府采购工程中小微价格扣除的处理表述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

采纳

 

3

附件四《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确定投标人经济标得分”关于不平衡报价扣分描述与《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 8 号)不一致,建议与省公管局文件保持一致。

采纳

 

4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考虑到县(市)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县(市)对于1000万以下的项目自主选择最低价法评标办法或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部分采纳

1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项目可自主选择招标评标办法。

5

P5页第五条【评标办法】:考虑对园林绿化等专业承包项目来说2000万额度较高,建议修改为:“城区2000万以下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且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城区2000万以下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项目可参照执行。”

采纳

 

6

P6页第十六条【推荐中标候选人】:考虑公开招标非评定分离项目规则一致性,建议增加“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判定具有竞争性时按实际数量推荐。”

采纳

 

7

P12页“3.履约表现。近3年完成同类别工程获得的履约良好评价。不同等级(好、较好)评价,对应不同的履约表现加分。”为避免履约评价内容造假或不可追溯,建议明确提供履约表现的评价单位、评价形式及证明材料要求。

采纳

取消履约表现评价加分。

8

P13页“4.现场施工队伍中自有工人占比、拟派建筑工人获得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称号或者技能竞赛荣誉等。”,建议进一步明确自有工人占比如何考核,证明材料相关要求等。

采纳

 

9

P13页“二、相关权重”:建议明确“企业综合”、“项目机构”等单项汇总分值权重。

采纳

 

10

P15页“一、形式评审:(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与目前的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及相关规定不相符,建议删除此两条内容。同时,建议增加“机器码、锁码”的雷同性分析,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全过程的机器码、锁码的痕迹进行分析,且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采纳

 

11

P19页“一、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区间......”,建议明确:(1)计算公式D最高投标限价是否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

采纳

 

12

P20页“三、确定中标人......”,建议明确:如果高于平均成本线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时,如何处理?是否按实际数量折算?如果只有一家,是否直接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纳

相关要求已在第十六条【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明确。

13

P21页建议修改为:“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资质折算系数(R1、R2、R3)和企业信用折算系数(S1、S2、S3),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限定范围随机摇号确定。

未采纳

R值和S值对中标价格影响较大,招标人自行把握更有利于投标价格稳定。目前J1、J2和M值已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如加上R和S值随机摇号,会导致随机性过大,现场开标过程过于繁琐。

14

P25页“1.关于企业业绩:5000万元以上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5000万元以上的资格后审项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第一个“5000万元以上”建议改为“5000万元以下”。

采纳

 

15

P29页“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出现一次不合理价格扣5分,出现一次不平衡报价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建议明确判定标准,在开展报价合理性分析后,根据需要启动质询和判定。

采纳

第十三条【清标工作】已明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80%的,应开展报价合理性分析。

16

P30页“专业承包招标项目权重”,考虑到弱电、电梯、暖通等专业承包项目、设备货物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建议明确该类项目可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权重。

采纳

 

17

P33页“(一)价格竞争法:包括以投最低投标价中标”建议改为“包括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采纳

 

18

P34页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记录,该平台名称已调整为“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建议文中做相应修改。

采纳

 

19

P35页考虑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频率难以满足招标项目需求,建议修改为:“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组建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定标活动,并接受本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未采纳

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实施。

20

建议加强不平衡报价的审查,除了按现有的办法进行低于成本的审查和单位工程报价偏差的审查以外,加强对异常高(低)价的清单条目的审查。

采纳

已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 8号)进行不平衡报价核查扣分。

21

第3页第五条中,建议本段最后一句修改为“城区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另外,关于“城区”,建议给出明确定义。

部分

采纳

已完善评标办法的应用和执行标准。城区范围已明确定义。

22

第5页第十三条关于清标工作的要求,附件2和附件4中均未明确“低于工程成本的质询和判定”程序在什么阶段启动。

采纳

清标在项目清标阶段完成,附件2和附件4属于详细评审阶段。

23

第15页形式评审(七),表述上与前文不统一,建议在“投标保证金”后面加“是否”二字,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采纳

本条内容已调整。

24

第25页商务标评审中,“1.关于企业业绩:5000 万元以上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中的“5000 万元以上”有误,应为“5000 万元以下”。

采纳

 

25

第29页(3)确定投标人经济得分中,“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出现一次不合理价格控 5 分……”中的“控”有误,应为“扣”。本段前面表述“经济标得分可按百分比细分为投标报价得分(90%-100%)+报价合理性评分(0%-10%)”,后面表述“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报价合理性分值前后矛盾,如出现不合理价格和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经济标是否最高只扣10分?

采纳

内容已调整,执行《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 8号)要求。

26

第30页专业承包招标项目权重,关于专业承包工程采用最低价法的情形约定,建议予以放宽,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采纳

 

27

第35-36页第八条中,建议将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的招标事项改为向招标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报告。

未采纳

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实施。

28

第五条 【评标办法】建议修改为:城区20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部分采纳

专业承包项目可自主选择招标评标办法。

29

(二)企业综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竣)工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建议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竣)工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

采纳

 

30

建议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中明确:对于以联合体或EPC完成(或在建)的类似施工业绩与独立完成(或在建)的类似施工业绩同等有效。

采纳

 

31

第3页第五条“城区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此处与前文“城区20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不连续,应将“5000万元”改为“2000万元”。

部分

采纳

已完善最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执行标准。

32

第4页第八条建议改为“非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接受现金保证金(电汇方式)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

采纳

 

33

第7页第二十条,关于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若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少于 3 家时,是选择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还是应理解为重新招标?

采纳

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4

第7页,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为体现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评定分离和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是否能公示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评分结果?

未采纳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评委详细评审分值不属于必须公示内容。

35

第12页,关于履约表现相关得分,招标人或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一份规范化通用评价表格,并约定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公章为采信依据。

采纳

取消履约表现评价加分。

36

第21 页“企业资质折算系数(R1、R2、R3)和企业信用折算系数(S1、S2、S3)最终数值有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R1、R2、R3、S1、S2、S3值建议采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

未采纳

R值和S值对中标价格影响较大,招标人自行把握更有利于投标价格稳定。目前J1、J2和M值已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如加上R和S值随机摇号,会导致随机性过大,现场开标过程过于繁琐。

37

第26页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中,修改为“B1=【D-D1*(1+9%)-D2*(1+9%)】×(1-J%)+D1*(1+9%)+ D2*(1+9%),D为最高投标限价,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不含税,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

未采纳

经测算,考虑含税价格对上限价B1影响不大【9%*J%*(D1+D2)/B1】,从方便评标计算角度考虑,宜保留B1计算方式。

38

第29 页“确定投标人经济得分”中“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出现一次不合理价格扣5分,出现一次不平衡报价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考虑到不同企业施工情况的差异,可能会存在少数清单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在控制价所对应的综合单价的偏差之外,建议招标人发标时提供招标控制价清单综合单价明细表。

部分

采纳

内容已调整,执行《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 8号)要求,招标控制价公布到单位工程。

39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第五条提到的“城区20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建议修改为综合评估法,避免出现恶意低价中标的情况,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因报价过低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部分采纳

城区2000万元以下的,以及各县(市)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可自主选择招标评标办法。

40

第五条中是否增加“城区20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采纳

 

41

本文件第十六条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中相关条款:“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坏超过3家。”表述有一定差异,本文件更新在后,应按哪个文件执行?

采纳

 

42

评标定标办法第五条未明确2000万-5000万元的招标项目,采用什么方式评标,是否可理解为两种方式都可以?

采纳

已明确。

43

资格预审细则折算法中: M≥20时,K=10, 建议直接明确K值。

未采纳

诚信基准分固定为前十家会平均值导致诚信分头部企业与其他企业评分差距较大,实行入围企业动态动态平均更为合理。

44

综合评估法商务标评审中,关于企业业绩: 5000 万元以上的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表述应该是5000万元以下吧。

采纳

 

45

第五条“其中,城区20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以及各县(市) 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应采用最低价法”,专业工程能否不采用最低价法或者将限额降低。

采纳

专业工程自主选择招标评标办法。

46

第十条“社会专家”建议修改为“评标专家”。

采纳

 

47

附件一、1.企业业绩“申请人提供多项业绩的,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明确仅评审申请人提交的前3项业绩。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评审,其余业绩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修改为“资格预审文件”。

采纳

 

48

“市政金杯奖等”是否有调整请核实,最近协助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有承包单位提出现省市政协会只评价“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

采纳

 

49

“履约表现”对投标人提供哪类证明材料是否有要求,避免投标人伪造履约表现资料。

采纳

取消履约表现评价加分。

50

关于资格预审入围数量,住建部以前有文件规定1000万元以上项目入围数量不少于9家是否还需要执行。

未采纳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已过有效期。

51

P27页1.企业业绩“5000 万元以上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中5000万元以上应为“以下”

采纳

 

52

P35页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答辩与P34页人员资料类中“3.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写法不一致。

采纳

 

53

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推荐3 家(不足3名则推荐相应数量)标明排序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纳

 

54

第十八条“在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平台建议修改为“在招标项目所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采纳

修改为“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55

附件2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细则的资格评审第十七项最后建议增加“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未采纳

《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为记录量化管理工作指南》(鄂公管函[2022] 7号)已明确,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或累计量化分值达12分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由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黑名单”调整为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不作为市场禁入的依据。

56

附件2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细则的响应性评审建议增加有关投标有效期的表述。

采纳

 

57

附件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细则建议明确写明资格要求不得设置业绩、奖项等,避免招标人认为可以在资格要求业绩、奖项。

采纳

 

58

附件4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细则的商务标评审第1条“5000 万元以上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是否有误,应为“5000 万元以下资格后审项目,不宜设置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另外,建议明确资格预审项目的资格要求是否可以设置类似业绩。

采纳

 

59

第十条 “社会专家”建议改为“评标专家”。建议文件中用语统一,评标委员会对应主任委员,评标小组对应组长目前市场是评标小组对应组长。

采纳

 

60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可运用公共资源平台系统,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全面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目前电脑清标环节还包括文件编码、机器码、发文件发送IP地址等内容,不光是清单。

采纳

 

61

第十八条 和第二十条的时间表述建议统一,建议统一用工作日。

采纳

 

62

“附件1中 3.履约表现。近3年完成同类别工程获得的履约良好评价。不同等级(好、较好)评价,对应不同的履约表现加分。其中,1项等级为“好”的履约评价得分不低于履约表现总分的1/3,1项等级为“较好”的履约评价得分不低于履约表现总分的1/5。”这个履约评价,谁评价?评委如何认定?以往建筑业协会有评价手册,不知道现在有没有。

采纳

取消履约表现评价加分。

63

“附件2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细则中,形式评审包括:(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将“单位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

采纳

 

64

“附件4 (3)确定投标人经济标得分:……报价合理性初始分值100分,出现一次不合理价格控5分,出现一次不平衡报价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是否进行报价合理性评分计算。”

出现错字建议修改为“扣”,这个不合理如何判断?建议完善判断规则。

采纳

 

65

“附件2 三、……(二)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三)是否附有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条件;…… ”

建议修改为“(二)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是否附有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范围且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

采纳

 

66

同意取消小于一定规模的业绩评审及加分,望能多考虑小型企业在当下可持续发展,多多扶持下小型企业,解决疫情下小企业生存难的问题。

采纳

小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要求及商务标评审中不再考核业绩、奖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