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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3-02-22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5-26 00:00:00[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以及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安全、、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土崩、岩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整治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救灾工程。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短期内实施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 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
  (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工程。

第五条 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工程管理,跟踪指导做好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行业负责相关应急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立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应急工程、项目工程估算等事项。联席会议按水利、道路及水运、房建、环境、市政及环卫、地质灾害、医疗、教育、公安等领域分类分别由水利、交通、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自然资源规划、卫健、教育、公安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程以及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程及其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政府审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施工范围、类别、建设单位、初步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含5名)以上行业应急领域专家书面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工程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应急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条 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根据应急工程性质,原则上分为房屋建筑、市政环卫、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签订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应包括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机构,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入围供应商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为3家(含3家)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5家(含5家)以上。
  经过两次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入,补足参建队伍数量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的管理办法,对入围供应商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后评价考核一次。根据入围供应商的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比价方式,按照总价下浮率进行报价,下浮率低者中标,依据框架协议再签订合同。因工程要求特殊,入围供应商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经区政府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应急工程队伍明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采取比价方式,根据下浮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或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按规定确定工程队伍后组织施工。确因情况紧急的应急工程项目,经现场指挥部或应急工程联席会议批准,按框架协议确定工程队伍后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图和预算同步完善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施工单位、工程方案、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结算原则、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应急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完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应急工程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建设单位以项目主管部门或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的工程费用估算为限额开展后续工作。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工程进度款有关规定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可以选择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20%,并可按照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暂定金额的50%;在建设单位报送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根据审定的预算以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下浮率)调整合同的金额后,按照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调整后合同金额的80%。待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报区审计部门审,按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应急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区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对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十八条 应急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具体由区发改局每年预留安排,纳入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留基建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预备费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应急工程名义变相报批,未经本办法相关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一律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乡镇(街道、管委会)财政性资金的应急工程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XXX项目采用应急工程的专题报告

2.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审批表

 

附件1

XXX项目按照应急工程方式实施的专题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

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类别、建设内容等)。

二、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自项目立项或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今建设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用时、拟确定为应急工程的原因、完成时限、最晚开工日期等)。

三、工程建设方案(拟采用发包方式、拟采用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范围、计价方式、估算金额、资金来源、参建单位主要资格条件、所需要的外部服务保障内容和提供单位及提供期限、工作计划等)。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1.具备应急抢险属性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2.涉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应补充乡镇(街道)、管委会书面意见。

 

附件2-1

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投资估算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实施方案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项目主管部门集体意见

 

 

 

 

 

注:该表适用于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

附件2-2

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投资估算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实施方案

 

申报单位意见

 

 

签章: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区政府意见

 

 

注:该表适用于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上工程。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05-26 10:52:49

结合夷陵区实际,区住建局于2023年2月18日、2月22日、3月20日、4月18日充分征求经发集团(地环公司、通衢公司等单位)意见,并会同区发改局、经发集团、区住建局、区自规局、区文旅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等15个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并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多次修改完善后,草拟了《夷陵区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未采纳综合执法局意见“建议增加:合同样本由住建部门提供标准的格式合同。”理由如下:1.政府各部门对应的工程合同类型不同,样本难以统一。2.该类工程属于应急工程,建议以之前应急管理部门合同范本为准。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