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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远安县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始时间:2022-06-15 00:00:00 ~~ 结束时间:2022-07-15 00:00:00[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加大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数量、质量持续增长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将上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坚持专款专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行及时报备、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对象应为远安县内最初取得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商标权人、专利权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在远安县辖区内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具有远安县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共同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及奖励申报。

  第二章 商标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 50 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注册,每件补贴1000元。

  第三章 专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个人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缴纳专利年费的,予以专利官方费用50%的资助。

  第十条 发明专利资助。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PCT授权专利的权利人,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第十二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湖北专利银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湖北专利优秀发明人奖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首次获得国家“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五条 专利导航企业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新通过认证专利导航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交易奖励。对我县中小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对全县新引进、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完成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报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30日,凡符合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权利人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内的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受理,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审核后,向县政府申报资助及奖励资金。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兑付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核拨资助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及奖励:

  (一)超过资助及奖励时限的;

  (二)不符合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类别的;

  (三)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四)企业专利与企业主营方向不一致或企业无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不具备专利创造条件而临时成立企业,为套取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

  (六)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及奖励资金行为的;

  (七)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八)未诚信经营,评审当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人对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应用于实施商标、专利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严肃处理套取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行为。申请资助及奖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符合资助及奖励条件的每项商标、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及奖励;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应由商标、专利实施单位或商标、专利申请单位提出,并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资助及奖励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专利资助及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签发之日起实施,有关奖励项目按从新原则不重复奖励。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2-07-15 16:19:24

关于《远安县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汇总

序号

部门

原文

修改后

备注

1

财政局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将上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坚持专款专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督检查。

财政局建议修改为“县财政部门根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纳入‘免申即享’专项资金预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已采纳

2

财政局

第九条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业、个人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缴纳专利年费的,予以专利官方费用50%的资助。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远政办发〔2019〕17 号文件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为3000元/件,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我们进行了修改。在征求市保护中心意见后,对说法进行了规范。

3

财政局

第十一条  国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PCT授权专利的权利人,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第十一条  国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PCT授权专利的权利人,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财政局认为此条与远政办发〔2019〕17 号文件一致,建议保留。但市保护中心认为奖励标准过高,已按国家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4

财政局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首次获得国家“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列入补贴范围。

财政局认为与远政办发〔2019〕17 号文件不一致,建议按此次起草文件内容纳入。

已采纳,并按照市保护中心的指导,对说法进行了规范。

5

财政局

第十六条  专利交易奖励。对我县中小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财政局认为与远政办发〔2019〕17 号文件不一致,建议按此次起草文件内容纳入。

已采纳。

6

财政局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对全县新引进、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完成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财政局认为与远政办发〔2019〕17 号文件不一致,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律不得纳入奖补”,建议不纳入。

已采纳。

7

力效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专利交易奖励。对我县中小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引进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交易奖励。对我县中小企业从市域外、非关联企业以转让方式引进无相关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已采纳。

8

力效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三)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第二十条(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