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开展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远安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草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远安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草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与我局联系反馈。
附件:《远安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草案)》
联系地址:远安县鸣凤镇鸣凤镇鸣凤大道27号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联系电话:0717-3812915
| 关于《远安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统计表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建议 | 是否采纳 | 不予采纳的理由 | 备注 |
| 1 | 县委编办 | 1.建议将第3页“加强法制监督机构体系建设”第一条“成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综合机构”中“整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复议诉讼股三定职责,成立行政执法综合监督机构”修改为“整合成立执法综合监督机构”。 2.建议将第3页“加强法制监督机构体系建设”第二条“规范设置部门法制机构”中“均应设置专职法制监督机构”修改为“均应设置法制监督机构”,删除“专职”两个字。 |
采纳 | ||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1.关于执法队伍管理。方案要求非执法部门、非执法岗位、非在编人员、非财政供给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执法证,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混编混岗的现象,导致持证且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不足,加上我局行政执法范围较广,无法满足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2.关于办案场所建设。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场地和经费限制,按照“六有”标准建设规范化的询问室、听证室有难度。 3.关于部门衔接机制。针对重难点行政执法案件,比如宅基地违法建设等,新《土地管理法》对违法用地只规定“依法拆除”的处理方式,对违法用地拒不拆除,我局无强制执行权,建议明确相关案件移交至县公安局或县法院的相关要求及流程,推进联合管理、联合执法。 4.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如当事人不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关于减轻、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但又无力承担行政处罚金额,导致行政处罚无法顺利结案。 |
部分采纳 | 1.第一条不予采纳。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2.第二条不予采纳。不符合行政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3.第三条予以采纳。 4.第四条不予采纳。不符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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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建议在(三)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中增加第七点,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并在网上公布。 | 采纳 | ||
| 4 | 河口乡 | 1.乡镇人民政府属基层综合机构,与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毕竟有差异,不能等同政府专职部门。 2.县政府有县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乡镇政府与乡镇司法所割裂开,是否合适。 3.在学历岗位、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上能否自上而下,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实用性、可行性有待完善。 |
不予采纳 | 1.第一条不予采纳。乡镇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2.第二条不予采纳。改革方案中已明确乡镇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使得司法所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乡镇党委政府。 3.第三条不予采纳。乡镇政府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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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鸣凤镇 | 一、在规范建设办案场所方面,乡镇可以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好综治中心、纪委询问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 二、在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鉴于目前乡镇没有专职法制人员的现状,应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明确为法律审核和监督的重要成员之一,或者由县司法局为每个乡镇司法所配备1名有资质的专职法制监督员。 三、在培训方面,乡镇执法人员少且分散在各办公室,上级应配发相关法律法规的视频资料,以组织集中“夜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
部分采纳 | 1.第一条予以采纳。 2.第二条不予采纳。改革方案中已明确乡镇司法所人员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此问题已经解决。 3.第三条不予采纳。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属于乡镇政府自身职责范围,应自行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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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县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 7 | 县公安局 | 无意见 | |||
| 8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 9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10 | 县税务局 | 无意见 | |||
| 11 | 县发改局 | 无意见 | |||
| 12 | 县科技经信局 | 无意见 | |||
| 13 | 县教育局 | 无意见 | |||
| 14 | 县民宗局 | 无意见 | |||
| 15 | 县财政局 | 无意见 | |||
| 16 | 县人社局 | 无意见 | |||
| 17 | 县城管局 | 无意见 | |||
| 18 | 县交通局 | 无意见 | |||
| 19 | 县水利局 | 无意见 | |||
| 20 | 县卫健局 | 无意见 | |||
| 21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
| 22 | 县审计局 | 无意见 | |||
| 23 | 县统计局 | 无意见 | |||
| 24 | 县医保局 | 无意见 | |||
| 25 | 县林业局 | 无意见 | |||
| 26 | 县气象局 | 无意见 | |||
| 27 | 县烟草专卖局 | 无意见 | |||
| 28 | 县文旅局 | 无意见 | |||
| 29 | 县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
| 30 | 县住建局 | 无意见 | |||
| 31 | 洋坪镇 | 无意见 | |||
| 32 | 茅坪场镇 | 无意见 | |||
| 33 | 旧县镇 | 无意见 | |||
| 34 | 花林寺镇 | 无意见 | |||
| 35 | 嫘祖镇 | 无意见 | |||
| 注: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文件内容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必须征求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2、征求意见单位对相关意见不予采纳的必须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