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水平,市住建局起草了《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机制,提升保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通知》(鄂建文发〔202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通过项目认定的保租房的运营服务。
1.3 保租房的筹集主体(筹集建设单位)应在小区设置运营服务处,开展或委托运营主体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包括房屋管理、入住管理、租金管理、退出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
1.4单个小区保租房数量达到200套及以上的,要单独设置运营服务处。不足200套的小区,可结合临近保租房小区一起集中设置运营服务处。
2.基本要求
2.1 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制度、入住和退出管理制度、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2.2 运营服务处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使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LOGO)、品牌名称、宣传标语,并在显著位置公开保租房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使用要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渠道。
2.3 运营主体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相应的服务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满足以下条件:
a)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
b)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等信息;
c)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
d)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
e)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
f)定期进行政策及业务技能学习。
3.房屋管理
3.1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主体应与筹集主体做好资料移交和复印,需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认定书复印件;
b)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2 接管房源前,运营主体应做好房源交接查验工作,房源符合如下条件,办理交付接管验收手续。
a)按规划建设竣工,按照《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完成住房装饰、装修,通过包括消防在内的所有竣工验收;
b)配套设施设备齐全,内外环境及安全防护已经符合入住条件;
c)水电气、通信、有线、电梯、消防等公共资源齐备,设施良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筹集主体反馈,督促其整改。
运营主体应对验收的房源逐套登记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户型、水表电表起始码,室内设施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登记的信息应按照类别分户、分栋、分区域进行整理后归档。
3.3 运营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物业单位开展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查看空置房使用是否正常、室内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
b)查看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c)查看是否存在承租人违建、影响居住安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3.4 运营主体应督促违规违约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运营主体接到相关部门转办、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应立即对情况予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处理。
4.入住管理
4.1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人,运营主体7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对象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运营主体应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的时间,逾期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4.2 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服务处须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对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并记录存档,检修和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房屋主体结构,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的完好情况;
b)水、电、气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并记录起始码;
c)室内卫生清洁和必要消毒;
d)统一配置的居住基本设施等,并进行清点和记录;
e)其他室内设施设备及物品。
查验无异议后,向承租人移交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指导承租人按交房实际填写交房查验单。
4.3 承租人入住后,运营主体应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承租人基本信息,按照“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保租房承租人和房源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核对与更新,便于动态审核管理。
4.4 运营服务处应提前告知住户合同即将到期,督促协助承租人按要求办理续租手续,明确租金标准,及时签订续租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对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协助完成申购。
5.租金管理
5.1 运营主体应按照租金定价标准进行租金核对和租金收缴,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做好租金收缴的票据管理。
5.2 在承租人未缴清租金前,运营主体应保存承租人欠租信息和证据以及催缴过程的有效记录。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5.3 承租人退租,运营主体应做好房屋租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结算时运营主体应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6.退出管理
6.1 运营服务处应按照约定退租日期,在当天内完成退租工作,当天不能办结的,应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办结时间,尽早办结。办理退租时,应保证无欠收、多收、错收,电、水、气止码记录准确。
6.2 房屋清理
6.2.1 承租人搬离后,运营服务处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更换锁芯或更换门锁密码,房屋清理情况拍照存档。
6.2.2 对于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要遗弃,或因承租人死亡、失联等情况无法清理的物品,运营主体应在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时间和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6.3 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主体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同步更新台账及电子档案信息。
7.安全管理
7.1 运营主体应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督促运营服务处落实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a)与物业、公安、消防和街道、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安全联防;
b)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相关要求设置保租房消防安全标志;
c)开展对承租人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合理张贴安全标语、发放图册等宣传资料;
d)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证小区内的安全;
e)开展安全检查。
7.2 运营服务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b)督促物业服企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c)开展安全宣传,引导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
d)建立保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整理安全工作资料并形成记录档案;
e)建立小区危险源辨识台账,加强危险源辨识能力。
7.3 运营主体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对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建构筑物安全、电梯安全、设备安全、小区秩序安全以及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并对车辆停放安全进行检查;
b)根据保租房小区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c)在重大节假日、汛期、冬防等重点时段,对管道疏通情况、道路清理和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d)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由维修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共同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以免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伤害。
7.3.1在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登记(进行“三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对整改安全隐患的效果进行跟进,整改完毕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7.3.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涉及危及人身安全处要有明显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区内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7.3.3严禁拖延整改或不整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
7.4 突发事件安全处置
7.4.1 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理包含预防各种日常管理服务突发事件、安全突发事件、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将管理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7.4.2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后,运营主体应做好承租人的疏散与撤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运营主体在承租人隔离期间,应做好承租人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承租人的身心健康。
7.4.3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处理流程如下:
a)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通知就近岗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救援部门;
b)迅速赶往现场处理情况;
c)勘察现场后做好书面记录,包括突发事件类型、伤亡程度、救援情况等;
d)配合相关部门解决突发安全事件;
e)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安全管理员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及应急处置能力、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根据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管理、协调和技术问题,改进和完善预案,实施针对性演练,总结经验教训,整改存在隐患,组织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7.4.4 发生突发应急事件,一般事件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应立即报备并在1小时内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事故原因、性质、经过、伤亡和救援等情况,做好现场安抚、维稳等后续工作。
8.综合管理
8.1 运营主体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成立党组织、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做好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工作。
8.2 鼓励运营主体创新开展养老、托幼等增值服务。
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服务机制,提升保租房运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通知》(鄂建文发〔2021〕45号)等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经认定的保租房项目,按照《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对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100分,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考核得分=日常评价×30%+年度考核×30%+住户满意度测评×20%+重要指标考核×20%
(一)日常评价(实行百分制):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住建(住保)部门根据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通过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核实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对辖区内运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
(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年度考核表》内容,城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开展,县市由县市住建(住保)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或自行开展。
(三)住户满意度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保租房入住户数的10%,电话或上门访问承租人,满意人数占抽查人数的比例为该项得分。城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开展,县市由县市住建(住保)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或自行开展。
(四)重要指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加扣分。城区加扣分情况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重要指标扣分项:
(1)安全事故。因运营管理不到位,引发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年终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社会管理。因运营管理不到位,引发向市级行政部门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引发向市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扣20分;引发向省级以上部门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年终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重要指标加分项:
(1)运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分别加6分、3分、2分。
(2)运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被国家、省、市现场调研的,分别加6分、3分、2分。
(3)被推荐代表宜昌市接受国家、省级考核并顺利通过的,分别加5分、3分;
(4)经验做法获得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分别加6分、4分、3分;在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会议上交流推介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住建部门会议上交流推介的,分别加4分、3分、1分;被国家、省、市级党报党刊、简报内参刊发推广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被国家、省、市级政府、住建部门官网刊登的,分别加4分、3分、1分。
同一事项,在国家、省、市级层面均获加分事由的,不重复加分,得分取最高值。
第五条 年终考核分值≥90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为不合格,年终考核等次与奖补资金挂钩。城区保租房运营服务奖补资金按照《宜昌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支持政策》兑现。县市保租房运营服务奖补资金根据地方实际落实。
附件: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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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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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要求 |
1 |
服务制度健全,现场布置规范,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
2 |
建立健全房屋管理、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安全管理、 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 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制度设置缺项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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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运营服务处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未使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LOGO)、品牌名称、宣传标语的扣1分。未在显著位置公开保租房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使用要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渠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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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设置不健全的扣3分。运营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等信息;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 定期进行政策及业务技能学习,现场抽查发现运营人员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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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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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管理 |
4 |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做好房源资料交接、房源查验、房屋日常巡查 |
1 |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主体未对接筹集主体移交并复印项目认定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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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存在接收房源未达到《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及本标准要求,就办理交付接管验收手续的,每发现1套扣1分,共6分。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若存在运营主体未对验收的房源逐套登记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户型、水表电表起始码,室内设施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虽登记但未按类别分户、分栋、分区域进行整理后归档的,每发现1套扣1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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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未对空置房使用是否正常、室内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进行巡查的扣3分。未对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开展巡查的扣4分。未对租户违建、影响居住安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开展巡查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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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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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 管理 |
7 |
做好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档案管理、办理续租或申购 |
3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主体7日内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未做好资料存档的扣2分。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运营主体未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时间的扣0.5分。超过约定最长期限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资格仍取消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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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服务处未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的扣1.5分。未对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并记录存档的,扣0.5分;未检查房屋主体结构,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完好的,扣0.5分;未检查水、电、气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并记录起始码的,扣0.5分;未进行室内卫生清洁和必要消毒的,扣0.5分。查验无异议后,向承租人移交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未指导承租人按交房实际填写交房查验单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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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承租人入住后,运营主体未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承租人基本信息,按照“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保租房租户和房源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核对与更新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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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服务处未提前告知住户合同即将到期,督促协助承租人按要求办理续租手续,明确租金标准,及时签订续租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的;对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且符合申购条件的,未协助完成申购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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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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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管理 |
11 |
做好租金收缴、欠租催缴、退租结算 |
5 |
运营主体未按照租金定价标准进行租金核对和租金收缴,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做好租金收缴的票据管理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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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在承租人未缴清租金前,运营主体未保存承租人欠租信息和证据以及催缴过程的有效记录。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租金的租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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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对退租的承租人,运营主体未做好房屋租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结算时运营主体未提供费用结算清单由承租人签字确认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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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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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 管理 |
14 |
做好退租办理、房屋清理、退租后信息更新 |
4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服务处未按约定退租日期,在当天内完成退租工作的,每发现一户扣0.5分。当天不能办结的,未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办结时间的,一户扣0.5分。办理退租时,存在欠收、多收、错收,电、水、气止码记录不准确的,一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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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 |
按照10%比例抽查退租房源。租户搬离后,运营服务处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更换锁芯或更换门锁密码的,一户扣1分。对于租户未明确表示要遗弃,或因租户死亡、失联等情况无法清理的物品,运营主体未在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时间和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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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 |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主体未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同步更新台账及电子档案信息的,一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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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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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管理 |
17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
5 |
运营主体未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扣1分。未开展安全联防的,扣1分;未设置保租房消防安全标志的,扣1分;对承租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的,扣1分;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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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 |
运营服务处未配备 1 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扣1分;未督促物业服企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扣1分;未开展安全宣传,引导租户正确使用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扣1分;未建立保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危险源辨识台账,定期整理安全工作资料并形成记录档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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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7 |
抽查运营主体全年安全检查记录。未开展安全检查的扣5分。虽开展,但未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建构筑物安全、电梯安全、设备安全、小区秩序安全以及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并对车辆停放安全进行检查的,扣1分;未根据保租房小区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的,扣1分;未在重大节假日、汛期、冬防等重点时段,对管道疏通情况、道路清理和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扣1分;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维修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未共同检查就投入使用的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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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 |
抽查运营主体全年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任何安全隐患的扣3分。虽发现但未逐项登记(进行“三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且未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对整改安全隐患的效果进行跟进,整改完毕后未进行复查验收的,扣1。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区内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的,扣1分。现场检查,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涉及危及人身安全处未设置明显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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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5 |
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未做好承租人的疏散与撤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未在承租人隔离期间,做好承租人的后勤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流程妥善处理,直至事件息止的,存在任一问题,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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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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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管理 |
22 |
开展党建、文明创建等,鼓励开展增值服务 |
5 |
走访运营服务处所在小区,未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成立党组织、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未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扣3分。未积极做好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工作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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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 |
鼓励运营主体创新开展养老、托幼等增值服务。(此项为加分项,若有加10分,没有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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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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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扣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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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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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
服务考核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省住建厅分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要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2021年10月,宜昌市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5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运营满1年的,由财政按照1万元/套(间)的标准向筹集主体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办法》对采用新建方式筹集及所有项目运营没有明确相应支持政策,为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参与筹集和运营,支持多渠道筹集房源,规范运营服务,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实施宜昌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通知》共有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补贴对象,明确了补贴主体及补贴条件;第二部分补贴标准,明确了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及要求;第三部分申报及审批,明确了补贴申报资料及受理、发放主体;第四部分资金筹集和分配,明确了城区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筹集,转移支付到各区;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或运营主体违规责任及相关政策衔接,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建改造、新建的项目,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可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水平,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得到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条,对该事项比较认可和肯定。后续,将按照有关程序出台。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