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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02-20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3-21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水平,市住建局起草了《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机制,提升保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通知》(鄂建文发〔202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通过项目认定的保租房的运营服务。

  1.3 保租房的筹集主体(筹集建设单位)应在小区设置运营服务处,开展或委托运营主体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包括房屋管理、入住管理、租金管理、退出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等工作。

  1.4单个小区保租房数量达到200套及以上的,要单独设置运营服务处。不足200套的小区,可结合临近保租房小区一起集中设置运营服务处。

  2.基本要求

  2.1 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制度、入住和退出管理制度、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2.2 运营服务处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使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LOGO)、品牌名称、宣传标语,并在显著位置公开保租房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使用要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渠道。

  2.3 运营主体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相应的服务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并满足以下条件:

  a)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

  b)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等信息;

  c)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

  d)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

  e)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

  f)定期进行政策及业务技能学习。

   3.房屋管理

  3.1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主体应与筹集主体做好资料移交和复印,需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认定书复印件;

  b)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2 接管房源前,运营主体应做好房源交接查验工作,房源符合如下条件,办理交付接管验收手续。

  a)按规划建设竣工,按照《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完成住房装饰、装修,通过包括消防在内的所有竣工验收;

  b)配套设施设备齐全,内外环境及安全防护已经符合入住条件;

  c)水电气、通信、有线、电梯、消防等公共资源齐备,设施良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筹集主体反馈,督促其整改。

   运营主体应对验收的房源逐套登记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户型、水表电表起始码,室内设施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登记的信息应按照类别分户、分栋、分区域进行整理后归档。

  3.3 运营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物业单位开展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查看空置房使用是否正常、室内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

  b)查看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c)查看是否存在承租人违建、影响居住安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3.4 运营主体应督促违规违约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运营主体接到相关部门转办、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应立即对情况予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处理。

  4.入住管理

  4.1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人,运营主体7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对象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运营主体应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的时间,逾期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4.2 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服务处须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对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并记录存档,检修和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房屋主体结构,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的完好情况;

  b)水、电、气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并记录起始码;

  c)室内卫生清洁和必要消毒;

  d)统一配置的居住基本设施等,并进行清点和记录;

  e)其他室内设施设备及物品。

   查验无异议后,向承租人移交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指导承租人按交房实际填写交房查验单。

  4.3 承租人入住后,运营主体应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承租人基本信息,按照“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保租房承租人和房源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核对与更新,便于动态审核管理。

  4.4 运营服务处应提前告知住户合同即将到期,督促协助承租人按要求办理续租手续,明确租金标准,及时签订续租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对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协助完成申购。

  5.租金管理

  5.1 运营主体应按照租金定价标准进行租金核对和租金收缴,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做好租金收缴的票据管理。

  5.2 在承租人未缴清租金前,运营主体应保存承租人欠租信息和证据以及催缴过程的有效记录。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租金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5.3 承租人退租,运营主体应做好房屋租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结算时运营主体应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6.退出管理

  6.1 运营服务处应按照约定退租日期,在当天内完成退租工作,当天不能办结的,应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办结时间,尽早办结。办理退租时,应保证无欠收、多收、错收,电、水、气止码记录准确。

  6.2 房屋清理

  6.2.1 承租人搬离后,运营服务处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更换锁芯或更换门锁密码,房屋清理情况拍照存档。

  6.2.2 对于承租人未明确表示要遗弃,或因承租人死亡、失联等情况无法清理的物品,运营主体应在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时间和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6.3 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主体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同步更新台账及电子档案信息。

  7.安全管理

  7.1 运营主体应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督促运营服务处落实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a)与物业、公安、消防和街道、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安全联防;

  b)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相关要求设置保租房消防安全标志;

  c)开展对承租人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合理张贴安全标语、发放图册等宣传资料;

  d)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证小区内的安全;

  e)开展安全检查。

  7.2 运营服务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b)督促物业服企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c)开展安全宣传,引导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

  d)建立保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整理安全工作资料并形成记录档案;

  e)建立小区危险源辨识台账,加强危险源辨识能力。

  7.3 运营主体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对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建构筑物安全、电梯安全、设备安全、小区秩序安全以及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并对车辆停放安全进行检查;

  b)根据保租房小区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c)在重大节假日、汛期、冬防等重点时段,对管道疏通情况、道路清理和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d)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由维修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共同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以免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伤害。

  7.3.1在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登记(进行“三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对整改安全隐患的效果进行跟进,整改完毕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7.3.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涉及危及人身安全处要有明显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区内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7.3.3严禁拖延整改或不整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

  7.4 突发事件安全处置

  7.4.1 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理包含预防各种日常管理服务突发事件、安全突发事件、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将管理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7.4.2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后,运营主体应做好承租人的疏散与撤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运营主体在承租人隔离期间,应做好承租人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承租人的身心健康。

  7.4.3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处理流程如下:

  a)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通知就近岗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救援部门;

  b)迅速赶往现场处理情况;

  c)勘察现场后做好书面记录,包括突发事件类型、伤亡程度、救援情况等;

  d)配合相关部门解决突发安全事件;

  e)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安全管理员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及应急处置能力、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根据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管理、协调和技术问题,改进和完善预案,实施针对性演练,总结经验教训,整改存在隐患,组织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7.4.4 发生突发应急事件,一般事件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应立即报备并在1小时内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事故原因、性质、经过、伤亡和救援等情况,做好现场安抚、维稳等后续工作。

  8.综合管理

   8.1 运营主体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成立党组织、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做好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工作。

  8.2 鼓励运营主体创新开展养老、托幼等增值服务。

  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运营服务机制,提升保租房运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通知》(鄂建文发〔2021〕45号)等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经认定的保租房项目,按照《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对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100分,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考核得分=日常评价×30%+年度考核×30%+住户满意度测评×20%+重要指标考核×20%

  (一)日常评价(实行百分制):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住建(住保)部门根据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通过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核实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对辖区内运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

  (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年度考核表》内容,城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开展,县市由县市住建(住保)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或自行开展。

  (三)住户满意度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保租房入住户数的10%,电话或上门访问承租人,满意人数占抽查人数的比例为该项得分。城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开展,县市由县市住建(住保)部门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或自行开展。

  (四)重要指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加扣分。城区加扣分情况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重要指标扣分项:

  (1)安全事故。因运营管理不到位,引发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年终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社会管理。因运营管理不到位,引发向市级行政部门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引发向市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扣20分;引发向省级以上部门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的,年终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重要指标加分项:

  (1)运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分别加6分、3分、2分。

  (2)运营管理工作成效突出,被国家、省、市现场调研的,分别加6分、3分、2分。

  (3)被推荐代表宜昌市接受国家、省级考核并顺利通过的,分别加5分、3分;

  (4)经验做法获得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领导签批的,分别加6分、4分、3分;在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会议上交流推介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住建部门会议上交流推介的,分别加4分、3分、1分;被国家、省、市级党报党刊、简报内参刊发推广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被国家、省、市级政府、住建部门官网刊登的,分别加4分、3分、1分。

  同一事项,在国家、省、市级层面均获加分事由的,不重复加分,得分取最高值。

  第五条 年终考核分值≥90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为不合格,年终考核等次与奖补资金挂钩。城区保租房运营服务奖补资金按照《宜昌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支持政策》兑现。县市保租房运营服务奖补资金根据地方实际落实。

  附件: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年度考核表

类别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

备注

基本

要求

1

服务制度健全,现场布置规范,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2

建立健全房屋管理、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安全管理、 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 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制度设置缺项的,每项扣1分。

 

 

2

2

运营服务处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未使用全市统一的形象标识(LOGO)、品牌名称、宣传标语的扣1分。未在显著位置公开保租房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使用要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渠道的扣1分。

 

 

3

6

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设置不健全的扣3分。运营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等信息;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 定期进行政策及业务技能学习,现场抽查发现运营人员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扣3分。

 

 

小计

10

 

 

 

房屋

管理

4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做好房源资料交接、房源查验、房屋日常巡查

1

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主体未对接筹集主体移交并复印项目认定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的,扣1分。

 

 

5

9

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存在接收房源未达到《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技术导则(试行)》及本标准要求,就办理交付接管验收手续的,每发现1套扣1分,共6分。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若存在运营主体未对验收的房源逐套登记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户型、水表电表起始码,室内设施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虽登记但未按类别分户、分栋、分区域进行整理后归档的,每发现1套扣1分,共3分。

 

 

6

10

按照10%比例随机抽查房源,未对空置房使用是否正常、室内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进行巡查的扣3分。未对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开展巡查的扣4分。未对租户违建、影响居住安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开展巡查的扣3分。

 

 

小计

20

 

 

 

入住

管理

7

做好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档案管理、办理续租或申购

3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主体7日内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未做好资料存档的扣2分。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运营主体未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时间的扣0.5分。超过约定最长期限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资格仍取消的,扣0.5分。

 

 

8

4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服务处未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的扣1.5分。未对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并记录存档的,扣0.5分;未检查房屋主体结构,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配套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完好的,扣0.5分;未检查水、电、气等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并记录起始码的,扣0.5分;未进行室内卫生清洁和必要消毒的,扣0.5分。查验无异议后,向承租人移交住房钥匙,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未指导承租人按交房实际填写交房查验单的,扣0.5分。

 

 

9

4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承租人入住后,运营主体未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承租人基本信息,按照“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保租房租户和房源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核对与更新的,一户扣1分。

 

 

10

4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服务处未提前告知住户合同即将到期,督促协助承租人按要求办理续租手续,明确租金标准,及时签订续租合同,并做好资料存档的;对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且符合申购条件的,未协助完成申购的,一户扣1分。

 

 

小计

15

 

 

 

租金

管理

11

做好租金收缴、欠租催缴、退租结算

5

运营主体未按照租金定价标准进行租金核对和租金收缴,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做好租金收缴的票据管理的,扣5分。

 

 

12

5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在承租人未缴清租金前,运营主体未保存承租人欠租信息和证据以及催缴过程的有效记录。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租金的租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的,一户扣1分。

 

 

13

5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对退租的承租人,运营主体未做好房屋租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结算时运营主体未提供费用结算清单由承租人签字确认的,一户扣1分。

 

 

小计

15

 

 

 

退出

管理

14

做好退租办理、房屋清理、退租后信息更新

4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运营服务处未按约定退租日期,在当天内完成退租工作的,每发现一户扣0.5分。当天不能办结的,未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办结时间的,一户扣0.5分。办理退租时,存在欠收、多收、错收,电、水、气止码记录不准确的,一户扣2分。

 

 

15

4

按照10%比例抽查退租房源。租户搬离后,运营服务处未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清理,并更换锁芯或更换门锁密码的,一户扣1分。对于租户未明确表示要遗弃,或因租户死亡、失联等情况无法清理的物品,运营主体未在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时间和结果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的,一户扣1分。

 

 

16

2

按照10%比例抽查承租人。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主体未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同步更新台账及电子档案信息的,一户扣1分

 

 

小计

10

 

 

 

安全

管理

17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5

运营主体未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扣1分。未开展安全联防的,扣1分;未设置保租房消防安全标志的,扣1分;对承租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的,扣1分;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的,扣1分。

 

 

18

5

运营服务处未配备 1 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分。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扣1分;未督促物业服企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扣1分;未开展安全宣传,引导租户正确使用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扣1分;未建立保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危险源辨识台账,定期整理安全工作资料并形成记录档案,扣1分。

 

 

19

7

抽查运营主体全年安全检查记录。未开展安全检查的扣5分。虽开展,但未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建构筑物安全、电梯安全、设备安全、小区秩序安全以及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并对车辆停放安全进行检查的,扣1分;未根据保租房小区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的,扣1分;未在重大节假日、汛期、冬防等重点时段,对管道疏通情况、道路清理和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扣1分;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维修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未共同检查就投入使用的的,扣1分。

 

 

20

3

抽查运营主体全年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任何安全隐患的扣3分。虽发现但未逐项登记(进行“三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且未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对整改安全隐患的效果进行跟进,整改完毕后未进行复查验收的,扣1。对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区内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的,扣1分。现场检查,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涉及危及人身安全处未设置明显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的,扣1分。

 

 

21

5

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未做好承租人的疏散与撤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未在承租人隔离期间,做好承租人的后勤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流程妥善处理,直至事件息止的,存在任一问题,扣5分。

 

 

小计

25

 

 

 

综合

管理

22

开展党建、文明创建等,鼓励开展增值服务

5

走访运营服务处所在小区,未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成立党组织、小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未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扣3分。未积极做好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工作的,扣2分。

 

 

23

10

鼓励运营主体创新开展养老、托幼等增值服务。(此项为加分项,若有加10分,没有不扣分)

 

 

小计

15

 

 

 

合计

100

扣分合计

 

得分合计

 

 

关于《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

服务考核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6月,国务院办公厅、省住建厅分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要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202110月,宜昌市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5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运营满1年的,由财政按照1万元/套(间)的标准向筹集主体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办法》对采用新建方式筹集及所有项目运营没有明确相应支持政策,为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参与筹集和运营,支持多渠道筹集房源,规范运营服务,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实施宜昌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通知》共有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补贴对象,明确了补贴主体及补贴条件;第二部分补贴标准,明确了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及要求;第三部分申报及审批,明确了补贴申报资料及受理、发放主体;第四部分资金筹集和分配,明确了城区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筹集,转移支付到各区;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或运营主体违规责任及相关政策衔接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建改造、新建的项目,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可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03-28 11:46:25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水平,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宜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宜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得到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条,对该事项比较认可和肯定。后续,将按照有关程序出台。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宜昌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