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防治秸秆露天焚烧污染,持续改善点军区生态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话反应方式。联系电话:0717-6673458
(二)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泰和世家办公楼(市生态环境点军区分局)
(三)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12084057@qq.com
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7个工作日)。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辣椒、西红柿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属植物等。
三、全区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四、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及时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防治秸秆露天焚烧污染,持续改善点军区生态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3日,由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起草的《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稿)》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期无意见反馈。感谢广大市民对我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