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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宜昌高新区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开始时间:2022-07-07 00:00:00 ~~ 结束时间:2022-07-14 00:00:00[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宜昌高新区科创局拟定了《宜昌高新区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7月14日下班前反馈至邮箱77240502@qq.com(联系人:科创局姜露,联系方式:15572726006),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宜昌高新区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和科技强省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湖北省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文件相关精神,宜昌高新区决定加快培育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聚集创新人才,掌握科技命脉,推动宜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及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自立自强,面向科技企业成长全周期的特点,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搭建能级跃升、量质并举的企业成长培育阶梯,大幅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着力培育一批科创“新物种”企业,为宜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及宜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注入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

  培育一批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瞪羚”、“驼鹿”、“哪吒”、“独角兽”等科创“新物种”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瞪羚后备)-驼鹿企业-哪吒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创新主体梯度培育机制。自2022年起,区内每年选择一批高成长科技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到2026年底培育40家以上科创“新物种”企业,努力实现驼鹿企业、哪吒企业、独角兽企业“零突破”。

  三、门槛准入指标

  1.在宜昌高新区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为1000(含)万元以上;

  2.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光芯屏端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航空航天及未来产业的相关领域;

  3.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且纳税等级为A级或者B级,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

  4.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拥有有效期内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四、入选条件

  科创“新物种”企业必须全部满足门槛准入指标的条件,在个别指标上有所细化提高。

   瞪羚后备企业

  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虽还未完全达到瞪羚企业条件,但增长速度较快,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入选瞪羚后备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10年以下;

  2.上年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下;

  3.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4.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12%;

  (二)瞪羚企业

  是指创业后迈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增长速度很快,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入选瞪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5年,上年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下,近两年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

  (2)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三)驼鹿企业

  是指在创业初期就爆发式增长、竞争优势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能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列的企业。入选驼鹿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6年;

  2.上年度主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

  3.近三年内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4.至少拥有有效期内2项高价值发明专利。

  (四)哪吒企业

  指代具有成立时间短、成长起点高、赛道领域新、场景创新强等特征的新经济企业。入选哪吒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A轮(含)前累计获得私募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五)独角兽企业

  是指通过科技创新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资本市场估值高的企业。入选独角兽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五、扶持政策

  (一)认定奖励

  1.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驼鹿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驼鹿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哪吒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5.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6.宜昌高新区“新物种”企业在培育期内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另外给予20万元奖励;在培育期内被湖北省经信厅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另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税收扶持

  7.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连续三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8.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香港H股等上市的宜昌高新区“新物种”企业,按上市改制中当年新增税额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创新支持

  9.优先推荐宜昌高新区科创“新物种”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项目及奖项,优先支持区级科技项目立项。

  (四)产品推广

  10.优先支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积极提供应用场景。对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瞪羚后备企业或驼鹿企业承接的宜昌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须为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项目),按照合同执行金额的10%对瞪羚企业或瞪羚后备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金融支持

  11.宜昌高新区自有创投基金、风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宜昌高新区“新物种”企业提供股权、债权、保险等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宜昌高新区政府可协调周转资金(包括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

  (六)用地支持

  12.对因产业化发展需要征地的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哪吒企业或独角兽企业,高新区优先安排用地,参照土地成交价的10%进行产业扶持,单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高新区内购买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区瞪羚企业、瞪羚后备企业或独角兽企业,按购房款的10%进行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其他支持

  13.针对具有颠覆传统产业变革的科创“新物种”企业进行政策突破与创新,建立动态政策需求上报机制。对掌握根技术或硬科技、发展势头迅猛、影响力极大的科创“新物种”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六、认定管理

  (一)申报

  每年上半年,高新区科创局发布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

  高新区科创局对申报企业组织评审,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管委会批准予以公示后发文、授牌。

  (三)管理

  1.入库的科创“新物种”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对照科创“新物种”企业的条件,企业可重新申报遴选入库。

  2.鼓励入库企业能级跃升为更高级别的科创“新物种”企业,实现跃迁的“新物种”企业给予差额奖励,且就高不重复。

  3.企业被认定为科创“新物种”企业后,每年年初应按要求更新企业上年度发展数据。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企业当年予以退库并进行公示,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中政策条款与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若有重复,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

  2.申报企业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培育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并追缴已给予的相关资金支持。

  3.科创“新物种”培育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已入库的科创“新物种”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科研资金等科研诚信不端行为),取消其资格,不再办理其入库。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宜昌高新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2-08-01 10:51:11

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认定实施方案书面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

书面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主体

科创局

征求时间

2022年07月07日

征求范围

区办公室、纪监工委、组织部、财政局、经发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创业中心、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

反馈情况

科创局向11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无意见单位10家,有修改意见的1家,已对意见进行了汇总。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单位

所提意见

纳情

备注

财政局

1.“第三3、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且纳税等级为A级或者B级,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建议修改为:“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与《湖北省科创“新物种”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案》保持一致)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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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第五(一)认定奖励”中“1、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适当降低了奖励金额,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财政局

3.“第五(一)认定奖励”中“2、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首次被认定为宜昌高新区后备瞪羚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企业升级为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奖励。”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适当降低了奖励金额,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瞪羚后备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财政局

4.“第五(一)认定奖励”中“3、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驼鹿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驼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适当降低了奖励金额,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驼鹿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财政局

5.“第五(一)认定奖励”中“4、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哪吒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哪吒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适当降低了奖励金额,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哪吒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财政局

6.“第五(一)认定奖励”中“5、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支持,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适当降低了奖励金额,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宜昌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财政局

7.建议删除“第五(二)”中的“税收扶持”政策。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将“第五(二)”中的“税收扶持”修改为“财政扶持”。且适当降低了第7条奖励金额,修改为:“对年实缴增值税、所得税超过300万元的宜昌高新区科创‘新物种’企业进行财政扶持,自认定之日起,企业连续三个年度实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同比上年度增幅区级实得财力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已获得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不予享受)。”

财政局

8.建议删除“第五(四)产品推广”中的“10、优先支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积极提供应用场景。对宜昌高新区瞪羚企业、瞪羚后备企业或驼鹿企业承接的宜昌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须为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项目),按照合同执行金额的10%对瞪羚企业或瞪羚后备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部分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修改为:“......按照合同执行金额的5%对瞪羚企业或瞪羚后备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财政局

9.建议删除“第五(五)金融支持第11条”中的“宜昌高新区政府可协调周转资金(包括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

采纳

本条删除

财政局

10.“第五(六)用地支持”中“12、对因产业化发展需要征地的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哪吒企业或独角兽企业,高新区优先安排用地,参照土地成交价的10%进行产业扶持,单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高新区内购买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区瞪羚企业、瞪羚后备企业或独角兽企业,按购房款的10%进行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议修改为:“对于因产业化发展需要征地的区瞪羚企业、驼鹿企业、哪吒企业或独角兽企业,高新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修改为:“对于因产业化发展需要征地的科创“新物种”企业,高新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企业工业类项目,在项目建成验收满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按相应标准,结合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分阶段给予产业扶持。”

财政局

11.“七、其他”中“3、科创‘新物种’培育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议修改为:“科创‘新物种’培育扶持资金按每年2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采纳

根据财政局意见,修改为:“科创“新物种”培育扶持资金按每年2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