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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3-02-07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03-13 00:00:00[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为适应新的招商引资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修订了《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 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截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与我局联系反馈。

  联系地址:远安县鸣凤镇东门路4号 产业发展规划股

  联系电话:0717-3821360

  附件1:

  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

  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远安县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促进文旅体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建成“世界旅游名城”重要目的地,实现“生态康养名城”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体育资源开发,宣传营销以及吃、住、游、购、娱等文旅体开发项目(不含商业综合体及产品展示中心等商贸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基础设施和主体设施(包括“吃、住、游、购、娱”设施)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取得建设土地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2.支持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基础设施和主体设施建设后,在具备开发资质的前提下,申请开发康养项目,康养项目的建设用地,超出商服基准地价部分,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3.资本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查出具报告的数额为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的相关程序。

  第四条配套扶持

  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范围内支持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负责将交通主干道路通达景区大门,将供电高压部分就近架至景区主变压器。

  第五条 奖励扶持

  1.对建成运营的文旅体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时,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该补助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年内有效。

  2.对收购、盘活本县文旅体企业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兼并重组完成之日起,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前3年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因不动产过户、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县人民政府将前期拨付给出让方企业的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内容在资产评估中扣除后,再次作为资本金注入给受让方,享受此项政策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3.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

  4.对获得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主题街区、文化产业(新闻出版、网络视听)示范区等示范区(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

  6.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且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统计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7.对新获评5A、4A、3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示范基地(示范单位)、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9.对新评定为荆楚文旅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群艺名品、荆楚乡间绿道、荆楚乡村美景、荆楚乡旅人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荆楚乡土美食、荆楚乡亲好礼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0.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11.对旅游厕所新评定为3A级、2A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12.在远安县域内工商注册满2年以上的项目,建成后的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符合文化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且纳入规上文化企业;对纳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相比增幅达到20%以上( 由县统计部门提供已入库统计证明)的企业奖励4万元;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奖励5万元。

  13.鼓励在我县投资建设具有远安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项目,在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名优特产推荐目录。

  14.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自主开发具有远安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获得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组团奖励

  1.大蓬车政策: 全年主题活动期间(由县委县政府、文旅局主办,或者景区与文旅局联合举办的活动),凡单次组团县外游客达到300人及以上,且同时游览活动主办方景区(有门票收费)和其它任意含门票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20元/人奖励(若其中一个景区未收费则减5元/人),若再游览一个门票收费景区则增加5元/人。每场主题活动兑现总人数不超过5000人。

  2.旅行社团队政策: 累计组织县外游客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且游览2处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照一日游执行10元/人的奖励政策; 游览3处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按照一日游执行15元/人的奖励政策;同时达到住宿(符合旅游接待标准的宾馆、酒店、精品民宿等)一晚要求的,按照两日游执行20元/人的奖励政策,再每增加一个收费景区加5元/人,至30元/人封顶。

  3.自驾游政策:对旅行社组织县外自驾游团队来远,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并进远安旅游驿站的,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60人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旅行社3500元。自驾游团队在本县住宿(符合旅游接待标准的宾馆、酒店、精品民宿等)一晚及以上的,另按40元/间的标准进行奖励。

  4.研学旅游政策:对旅行社组织县外学生来远开展研学旅游的(需签订合作协议),年度招徕研学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按照5元/人奖励。

  5.年度排名奖:对全年组织县外游客总人数(免票人数除外)在5000人以上,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及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和审批

  奖励事项由各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决策,予以奖励。所有奖励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及流程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单独制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1.同一企业及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当年不能享受本优惠政策。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之前签订的文旅体招商引资协议按照《远安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远办发〔2014〕8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发文之后签订的协议按新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适应新的招商引资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在吸收相关县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县文旅局多次组织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开展了细节性讨论和修改,形成了《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又书面征求了县招商服务中心、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科技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投公司等相关县直部门及相关文旅企业的意见。后期,县政府办再次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研讨会,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论证和调整。报分管副县长陈娟同志审核修改后,形成了《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远安县文化、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是对《远安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远办发〔2014〕8号)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二)本支持办法在原基础上修改了项目扶持和创优奖励等政策,新增了配套扶持、财税扶持和组团奖励等支持政策,目前周边县市区在扶持办法中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宜昌市也出台了该政策。一是结合《宜昌市服务业奖励补贴办法》(宜服务[2023]2号)文件,优化了创优奖励,增加了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产业奖励政策。二是结合《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远政发[2022]1号)文件,增加了财税扶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补助和盘活存量优惠给予优惠。三是关于开发康养项目。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体项目,在申请开发康养项目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取得建设土地后,超出商服基准地价部分,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有特殊情况的需上政府常务会“一事一议”。所有开发康养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和容积率,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各类手续。资本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增加了组团奖励。对旅行社组团游进行奖励,加强引流,该奖励已实行5年,程序规范,成效明显,并在此基础上调整高于我市其他县市区的奖励政策。

  (三)本支持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与新建项目的资金投入或者运营所缴纳的增值税贡献相一致原则,相关政策尽量在增量中予以支持体现。

  (四)本支持办法强调“创优奖励部分在省市文件中也有体现的,取相应文件奖励数额的最大值,且上级兑现部分与县级兑现部分总和不超过最大值”,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资金奖励政策。

  (五)本支持办法对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均设置了前置条件和最高限额。

   (六)本支持办法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本支持办法生效后,《远安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远办发〔2014〕8号)和远安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调整《远安县入境旅游奖励办法》的说明文件废止。

  三、组团奖励资金需求初步测算

  1.大蓬车政策:按照全年4场大型活动,预计5000人,预估奖励资金10万元。

  2.旅行社团队政策:按照全年通过旅行社入境旅游人数3万人,平均20元/人的奖励标准,预估奖励资金为60万元。

  3.自驾游政策:按照全年接待自驾游客,预估奖励资金20万元。

  4.研学旅游政策:按照全年研学人数3万元,平均5元/人的奖励标准,预估15万元。

  5.年度排名奖:按照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及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预估6万元。

  根据认定情况奖励,资金有浮动,预计奖励金额为111万元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03-30 17: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