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指导装配式建筑按照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实施,结合当前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宜昌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现公开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
《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地区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
1.0.3本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装配率计算可参照执行。
1.0.4 本细则编制依据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
2 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等。
2.0.2 装配率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集成厨房
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6 装配化装修
装配化装修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方面的内容。
2.0.7 干式工法
干式工法是指取消普通砂浆等湿作业的施工方式。干式工法楼面为结构楼面混凝土一次性成型,施工精度达到免砂浆找平要求;干式工法地面为建筑地面采用架铺、干铺或薄贴工艺,例如架空地板、木地板或薄贴地砖。设置在楼地面保温层下部的现浇找平、结合层可计为干式工法。
2.0.8 非砌筑类墙体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板、轻质条板等各种中大型板材、不设内衬墙的玻璃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以及以“干法”施工的自保温墙体,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的要求。
内隔墙中非砌筑类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木骨架或轻钢骨架复合墙体、精确砌块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 装配率不低于50%。
3.0.3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一体化设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装配化装修。
3.0.4 下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应用比例、计算方式及分值,对主体结构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作最低限要求,原则上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30%:
1 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
2 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 因技术条件特殊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工程。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P ——装配率;
P=[(Q1+Q2+Q3)/(100-Q4)]×100%+(Q5/100)×100%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装配率计算指标项Q1、Q2、Q3中缺少的评分项分值总和;
Q5——技术创新项指标实际得分值。
表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
指标项 |
指标要求 |
指标分值 |
最低分值 |
|
|
主体结构 (50分)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部件 |
①35%≤比例≤80% |
20~30* |
20 |
|
②20%≤比例≤35% |
10~20* |
|||
|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部件 |
70%≤比例≤80% |
10~20* |
||
|
围护墙和内隔墙 (20分) |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
比例≥80% |
5 |
10 |
|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
50%≤比例≤80% (50%≤比例≤80%) |
2~5* (1.4~3.5*) |
||
|
内隔墙非砌筑 |
比例≥50% |
5 |
||
|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
50%≤比例≤80% (50%≤比例≤80%) |
2~5* (1.4~3.5*) |
||
|
装修和设备管线 (30分) |
全装修 |
- |
6 |
- |
|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
比例≥70% |
6 |
||
|
集成厨房 |
70%≤比例≤90% |
3~6* |
||
|
集成卫生间 |
70%≤比例≤90% |
3~6* |
||
|
管线分离 |
50%≤比例≤70% |
4~6* |
||
|
技术创新项 (10分) |
工程总承包 |
- |
2 |
总计不超过10分 - |
|
设计阶段应用BIM技术 |
- |
3 |
||
|
星级绿色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
- |
2 |
||
|
户型标准化 |
比例≥70% |
2 |
||
|
应用磷石膏条板 |
比例≥50% |
2 |
||
|
应用三星绿色建材 |
比例≥50% |
2 |
||
|
凸窗采用预制、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比例≥80% |
2 |
||
注: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列入装配式计算的现浇部件体积和预制部件体积之和;
V──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指标项得分可为30分。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0.4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b=A1b/A1×100%
式中:Q1b──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1──各楼层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受力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注:电梯井、设备管井以及与竖向构件重合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A1中。
4.0.5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4.0.6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a=A2a/Aw1×100%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当建筑围护墙体均为预制剪力墙或采用新型模板技术施工工艺的现浇剪力墙时,表4.0.1中Q2a得5分。
4.0.7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b=A2b/Aw2×100%
式中:Q2b──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8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9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d=A2d/Aw3×100%
式中:Q2d──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注:清水混凝土表面可视为一种建筑内装饰效果。
4.0.10 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全装修厨房及卫生间固定面全部铺贴、安装完成,固定设施(橱柜、烟机、灶具、便器、面盆、花洒等)全部安装到位;室内其他区域内部墙面、顶面饰面完成,地面找平层完成,开关插座及管线设置合理、充裕,并全部安装到位,照明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 公共建筑全装修应包括公共区域和在建造阶段已确定使用功能及标准的全部室内区域,其地面、墙面和顶面的装饰面、设备管线和其他与防火、防水(潮)、防腐、隔声(振)等建筑性能相关的功能性材料及其连接材料等的安装到位。
3 当装配式建筑不进行全装修时,仍应有室内基础管线预留预埋要求,以避免后期二次装修时在预制构件上开槽开孔,影响结构安全。
4.0.11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a=A3a/A×100%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扣除厨房、卫生间后的建筑水平受力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2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b=A3b/Ak×100%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0.13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c=A3c/Ab×100%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4.0.14 管线分离的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3d=L3d/Lg×100%
式中: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g──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
4.0.15 技术创新项指标得分值按如下要求计算得分:
1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的工程承包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得2分。
2 设计阶段应用BIM技术,是指应用BIM技术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业协同、管线综合、BIM模型制作、施工图和构件图信息表达、预制构件连接节点设计、钢筋碰撞、施工工序模拟等,得3分。
3星级绿色建筑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是指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设计实施并取得国家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的项目,或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规范设计实施的项目,得2分。
4 户型标准化,是指标准化户型应用比例=标准化户型总套数÷项目内装配式楼栋所有户型总套数×100%,且一种标准化户型不少于50套。标准化户型应用比例≥70%,得2分。
5 内隔墙应用磷石膏条板的应用比例≥50%,得2分。
6 非承重的非砌筑类型墙体应用三星级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50%,得2分。
7 凸窗采用预制、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且应用数量比例≥80%,得2分。
关于《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宜昌市住建局于2019年11月印发《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宜市住建文[2019] 43号),现已实施近3年。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扩面,规范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指导装配式建筑按照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实施,结合当前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所反应的问题和建议,对《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节能中心通过收集开发、设计、装配式建筑生产等企业对目前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执行的问题和建议,联合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成员、相关企业代表,研究起草了《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
2022年8月,节能中心组织召开《计算细则(修订稿)》专家评审会,邀请设计、图审、预制生产、施工领域共5名专家参加评审,节能中心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专家评审组意见,形成最终形成《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
2022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1条满意评价,期间未收到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反馈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主体结构中竖向构件应用比例10%-35%,给予10-20的得分中应用比例修为20%-35%。
原因:随着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发展,应逐步提高装配式竖向构件指标要求,并向国家标准靠拢,且10%的竖向构件意味着竖向构件数量较少,不利于规模化生产,因此将最低限提高至20%。
2.取消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强制要求。
原因:结合目前房地产形势不佳,全装修市场接受度低等情况,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取消全装修强制性要求。
3.技术创新项中取消应用新型模板系统。
原因:现阶段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铝模系统已经成为普遍应用的成熟工艺。
4.技术创新项中增加应用磷石膏条板得分。
原因:磷石膏条板兼具装配式建筑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需求,是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新型墙材材料。
5.技术创新项中增加凸窗采用预制、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得分。
原因:应用一体化凸窗框可有效杜绝窗框处渗漏水的质量通病,显著提高窗框保温性能,是高品质住宅的发展方向。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1条满意评价,期间未收到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反馈意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