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当阳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管理体制,推进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供销社组织起草了《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当阳市供销社,联系人:康奎,3223958,邮箱:824251687@qq.com。
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当阳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管理体制,推进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宜府办发〔2021〕26号),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和权益:
(一)市供销社出资兴办的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等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二)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等在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地产、办公家具、电器、办公电脑、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标、股权、有价证券、货币(现金)、经营(使用)权、特许经营、合同等;
(三)接受捐赠或者调拨、划拨、置换形成的社有资产;
(四)历史形成的市供销社(包括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和权益;
(五)实施财政资金和项目,按照约定或规定作为本级社的资产;
(六)实施上级供销系统项目、资金,按照约定或规定作为本级社的资产;
(七)其他社有资产。
(八)货币(现金)按财经纪律制度执行。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市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以社有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
第四条 社有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为农服务;
(三)坚持合作经济属性;
(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在市供销社党组领导下,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理事会设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设机构,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常设机构按章程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常设机构按章程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运营全部社有资产,对市供销社负责并接受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社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社有资产登记
第八条 社有资产必须登记。
第九条 社有资产登记由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登记,市供销社机关财务资产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登记。
第十条 社有资产台账实行三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市供销社机关财务资产股、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年一盘点核对,必要时,由市供销社决定及时核对。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社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社有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新购置或新形成的资产必须在资产形成15日内规范登记,登记包括时间、取得方式、价值、数量、使用人(管理人)等。
社有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社有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历史上形成的社有资产,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重新予以规范登记。
第十六条 有形资产按规定予以折旧;资产折旧完后,仍有价值的,予以评估登记。
第十七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社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社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社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社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供销社向市政府报告社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社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有资产使用管理由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程序报批。市供销社应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禁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社有资产使用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
(二)市供销社改革发展规划;
(三)涉及农村市场流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农业生产服务、农民生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济社会活动,为乡村振兴服务;
(四)市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有关的问题;
(五)其他社有资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社有资产禁止使用范围: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二)房地产市场;
(三)非涉农经济社会活动;
(四)相关管理规定禁止或违背捐赠人意愿或约定用途;
(五)其他社有资产禁止使用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社有资产一般不外借。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社有资产。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基价,除出租给本级社有企业外,采取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社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按程序报批。
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招租底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确定,每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赁期满,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招租。
第二十七条 利用社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八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盈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社有资产收益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收取和管理。
第三十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
(一)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扶持;(二)涉农服务的业务支出;
(三)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性支出;
(四)建立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五)社有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奖励和职工薪酬;
(六)资产维修、购置;
(七)解决系统历史遗留问题;
(八)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任务;
(九)其他。
第六章 社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社有资产处置按程序报批办理。
第三十二条 社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拍卖、置换、核销、报废、报损等。
(一)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处置,由市供销社审批后处置。
(二)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国资建议采纳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市供销社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社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资产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社有资产涉及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重大事项备案、核准、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市供销社在涉及企业改革、重大投资、资产转让等可能对社有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
第三十六条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中,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应及时备案。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修订的投资管理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结果;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市供销社下达的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
(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负责人涉嫌犯罪、因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仲裁、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系列)诉讼或仲裁的案件等法律纠纷或案件;
(八)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核准事项为需报经市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最后由市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投资参股其他企业;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土地房产和设施等重大资产处置;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经营性项目投资;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和变更,清产核资以及经市供销社批准实施的资产评估结果审定;
(六)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等;
(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监事的选派管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审核批复;
(八)市供销社管理的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的职务任免、出国(境)审批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九)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设立党组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报告事项为需先按程序向市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报告原则同意后,再经过市供销社决策程序决定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论证和咨询后报市供销社理事会,市供销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原则同意后,由市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4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大额融资;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一次性处置账面值1000万元(人民)及以上资产;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项支出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单项经营损失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认定和核销等;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
(六)股权激励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原由、处理原则、预期目标、实施步骤以及内部决策资料等。已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市供销社自身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四十一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为备案、核准事项报告责任人,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为报告事项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履行报告义务,但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承担责任。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依纪依规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格限制社有资产和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社有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外拆借资金。严格控制社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特殊情况下确需提供的,须采取相应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且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依照章程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监督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扎紧制度笼子,防范运营风险,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当阳市规范性文件公告的有关规定,2021年8月17日当阳市供销社在当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2021年9月16日,当阳市供销社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