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单位职工为什么发工资后,没有收到生育津贴呢?

日期:2024-08-20 15:3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周云打印

  答:1.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42 号)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2.《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鄂医保发〔2019]60号)规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原来通过工资发放,仍按原渠道发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