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日期:2024-05-27 16:06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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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等工作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飞行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三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二)专业条件

  1.具有飞行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2.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考核要求

  本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四)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经考核合格。

  二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基本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了解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飞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利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三级飞行员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突出,获得所在单位集团(总公司)认可。

  (4)参与制定过公司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批准已实施。

  (5)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6)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2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0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四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2.具备高中及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十年,或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一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00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改进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指导二级飞行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二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方)批准已实施。

  (5)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6)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7)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5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4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8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3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正高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6000小时,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2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0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熟练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熟练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及时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指导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各种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非常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督导一级飞行员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一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项目两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两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二等功及以上。

  (4)在飞行处于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损毁的情况下,或在抢险救灾中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危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5)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两部及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方)批准已实施。

  (6)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7)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两项。

  (8)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12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5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8000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10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5000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对于年满55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