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是为解决参保人因患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门诊保障制度。
我市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
“门诊特殊疾病”共11种,病种为: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
“门诊慢性病”共27种,病种为:
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茨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
1.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对11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费用职工报销90%、居民报销70%;对27种“门诊慢性病”在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内的合规费用职工报销80%、居民报销60%。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慢特病与其他统筹待遇共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2.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的支付限额计算方式为:
(1)多个病种均为门诊特殊疾病的,累计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支付限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他一个病种限额标准的50%;
(3)多个病种同时包括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门诊特殊疾病累计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患一种门诊慢性病的按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前述(2)执行。
- 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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