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部门结算。
例:李先生在宜昌市当阳市参保,到宜昌市辖区的其他县(市、区)就医不属于异地就医,到宜昌市范围外的医药机构就医属于异地就医。参保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鄂汇办APP医保服务专区、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等线上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选择就医的城市。
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药店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与本地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一致。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类型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情形)报销比例降低20%,其他备案类型的报销比例与本地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
例:李先生在宜昌市参保,随儿子在武汉居住,办理了武汉的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就医结算时,医保目录按湖北省统一规定执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宜昌市规定的政策执行。 例:王女士在宜昌市参保,派驻到北京市工作,办理了北京的常驻异地工作备案,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医结算时,医保目录按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宜昌市规定的政策执行。已异地备案,当在外地的医院实在不能联网直接结算的时候,可以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回参保关系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未异地备案,需自行先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参保人员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原则上允许补办六个月内的备案。
注意:垫付医疗费用后如需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提交手工报销资料时请向工作人员表明需要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如邮寄资料请在资料中备注需使用个人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