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日期:2024-07-17 10:03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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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二)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执行。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额补助、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住院或死亡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或参照住院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