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日期:2024-07-17 10:04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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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后,从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等原因导致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从足额补缴到账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如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及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足2年且缴费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终止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到账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后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