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什么样的情况下能获得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
根据对象困难情况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在800元及以下的,由村、社区开展先行救助;
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4倍但未超过12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以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后,点击“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在线申请。
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临时救助。
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落实临时救助主动发现受理机制。
乡镇民政办、县社会救助机构收到救助申请后,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即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对象临时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只需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