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时,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社会救助制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其中,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特困人员;
-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救助标准按年调整,自2024年4月1日起,宜昌市城乡特困标准如下: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8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80元/人·月)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统一为0.7倍)。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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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宜格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或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经办机构核查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可视情形组织民主评议。
3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进行常年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